“應聘時,我說做過大手術、干不了重活。客服說送的貨都很輕,還說如果干不了,押金全額退。結果試著拉了一趟,貨物很重。我向公司要押金,就是各種扣費……”7月20日下午3時多,從甘肅來西安打工的小何守候在三橋“時吉”公司緊閉著的玻璃門前,一臉的焦灼與無奈。在他身旁,是同樣捏著一紙“合作協(xié)議”、要求公司退押金的小白。兩人等了許久,雖是周一,公司卻既未開門,也未見人。
同一天,在辛家廟地鐵口附近向某物流公司索要保證金的小王等人,也十分疲憊和無奈。小王說,為了要回應聘時交的保證金,已和多名工友找過公司兩次,可每次來,都被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
去年至今,應聘者被物流公司要求交押金或保證金而引發(fā)的退款糾紛,在西安時有發(fā)生。而糾紛的發(fā)生,往往由于應聘者與公司簽有“合作協(xié)議”且使用的是公司提供的車輛所致。那么,應聘時該不該向物流公司交押金或保證金?公司收取此類費用是否合理合法?當司機要求解約退押金或保證金時,公司是否有權扣費?在全額退費的請求被公司拒絕后,司機又該如何維權呢?
“合作協(xié)議”約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今年34歲的小何前不久來到西安打工。由于患股骨骨折,做過大手術,他在家養(yǎng)病長達六年,尤其又患有糖尿病,根本干不了重活。他離婚后自己獨自撫養(yǎng)兩個孩子,在傷病傷好后出來找工作。
“上周在魚泡直聘上看到公司招聘貨運司機的信息后,就跟公司客服聯(lián)系上了,我告訴她自己干不了重活。她說都是很輕的貨物,讓我先試跑一趟,如果感覺可以就繼續(xù)干,如果干不了,押金會全額退給我。”小何說,7月17日,他與公司簽了“貨車司機車輛合作服務協(xié)議”,并交了6000元押金(收據顯示為“押金”),“當天下午試著拉了一趟,根本不是他們說的那樣,都是重活,因為術后鋼板還在腿里面,根本干不了,所以當晚拉完貨我就跟公司說不干了。公司讓我第二天一早去退車,結果過去之后并不退全額押金,要退就有各種扣費……”
從小何提供的應聘前與公司人員的微信互動截圖可見,當時他的確問了客服“貨物一般多重?”對方回復“紙巾紙杯泡面,都不重”。實際上,他第一次試拉的貨物,卻是多個品牌的啤酒(貨單顯示),重量不輕。其“合作協(xié)議”約定,雙方合作期限最低3個月,并明確協(xié)議僅是“車輛使用合作協(xié)議”,他與公司“不屬于勞動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協(xié)議,簽訂當日他需“一次性向公司繳納車輛履約保證金及貨物保證金共計人民幣6000元”。協(xié)議同時約定,如他中途違約,不僅要承擔車輛使用費,還需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限每月違約金500元。對于履約的保證金,協(xié)議中只約定了履約后15個工作日內會全額無息退還,未述及在司機違約的情況下如何退、怎么退。
在索要押金無果的情況下,7月20日小何向華商報新聞熱線投訴。記者趕到三橋后,由于公司一直關門,電話聯(lián)系了與小何對接過的幾位公司工作人員,但均無人接聽。又通過工商信息撥打了該公司所載的聯(lián)系電話,但始終是“用戶在忙”。
“我就拉了一次貨,車也完好地還了,憑啥要扣我押金?”小何表示,他會向市場監(jiān)管及交通運輸部門投訴。
招聘廣告上說有穩(wěn)定充足貨源,實際上訂單稀少沒法干
與小何一樣,急于找工作的渭南人小王在BOSS直聘上看到辛家廟附近一家物流公司在招貨運司機后,也前往應聘。在與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后,交了6000元車輛及貨物押金(收據顯示為保證金),同樣,也面臨解約后公司不全額退保證金的情形。
“招聘廣告上說公司免費提供貨車,有穩(wěn)定充足貨源,不需要自行買車,只需要繳納6000元車輛保障金,離職退車就可以全額退還保障金,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這回事。”小王告訴記者,上崗僅一天,他就發(fā)現(xiàn)公司承諾的穩(wěn)定貨源并不穩(wěn)定,“訂單稀少,運營收入連油費都無法覆蓋,所以就沒法干了。”
他和其他幾位同事要求公司退款時,卻被以協(xié)議約定屬單方違約,讓承擔公司在租賃公司租車的錢,即運營成本。小王說,“根據協(xié)議,公司退押金要扣費4000元,這合理嗎?可維權太難了,有個女司機去要押金,經過兩個月,最后實在沒辦法拿了1000塊錢流著淚走了……”
>>律師觀點
雙方實質上構成勞動關系
公司收取保證金和押金不合法
對比小王所持的“直營車司機合作協(xié)議”和小何的“貨車司機車輛合作服務協(xié)議”,記者發(fā)現(xiàn),除了押金、履約保證金與車輛和貨物押金叫法不同,公司收取的費用金額均為6000元;而對比協(xié)議的內容以及違約條款,也大同小異。如從協(xié)議看,在應聘者單方違約的前提下,兩協(xié)議均要求違約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承擔當月車輛使用費4000元”,并同時要求“承擔剩余合同期限全額租金的5%作為違約金”或“剩余合同期限每月違約金500元”。
對此,陜西融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陳川表示,法律明確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收取財物,因此,公司收取保證金和押金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公司無論以‘保證金’還是‘押金’等名義收取6000元,實質上均為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收費行為。”
陳川指出,盡管公司試圖以“合作協(xié)議”而非“勞動合同”來規(guī)避法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認定原則,只要存在“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即可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如應聘司機使用公司提供的車輛、按公司要求運貨并賺取工資,均符合上述特征,故雙方實質上構成勞動關系,公司不能以‘合作’之名行違法收費之實。”
求職者應向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尋求解決辦法
就小何等求職者是否可以要求此類公司全額退還保證金和押金,陜西言鋒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款表示是可以的,“首先,公司以‘單方面中止協(xié)議’為由拒絕全額退還,但扣款條款是建立在違法收費行為之上的,不具備法律效力。既然法律禁止收取押金,基于違法收費而設置的扣款條款當然無效;其次,公司違約在先,協(xié)議簽訂前,公司承諾運送‘輕貨、距離不遠’,但實際工作中貨物不輕、路途較遠,公司未按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就構成了違約。同時,當事人小何因患病無法繼續(xù),屬于合理原因離職,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最后,小何的車輛已完好交還,不存在需要從押金中扣除的實際損失,公司更無權扣款。”
針對維權,劉款認為,此類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應向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尋求解決辦法。當事人可攜帶證據前往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公司限期退還押金,并可對公司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如勞動監(jiān)察未能解決,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公司全額退還保證金或押金,“如仲裁裁決支持勞動者,公司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如仲裁不予受理或裁決不利,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劉款表示,近年來,“去勞動關系化”的模式正在向快遞、外賣、網約車等多個行業(yè)蔓延,侵蝕整個勞動力市場的公平性。對求職者來說,在面對新興業(yè)態(tài)中的“合作”機會時,務必保持審慎。在簽署任何協(xié)議前要仔細審閱條款,特別是涉及押金、保證金、業(yè)績考核和單方解除權等內容時更要注意。同時注意保留招聘溝通記錄、工作安排憑證、工資支付記錄等證據,才能在發(fā)生糾紛時有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截至發(fā)稿時,小何告知記者,7月20日下午,經交通部門介入,涉事公司同意分兩次退還押金5500元。
>>新聞鏈接
巧立名目收取高額費用
再以單方違約條款克扣錢款
類似案例多發(fā)
近年來,隨著貨運、網約車等新業(yè)態(tài)的快速擴張,部分物流公司、勞務派遣機構利用司機群體求職心切、法律認知薄弱的劣勢,通過“合作協(xié)議”“直營車輛協(xié)議”等名義偽裝實質用工關系,巧立“保證金”“押金”“違章風險金”等名目收取高額費用,再以單方違約條款克扣錢款,嚴重侵害了司機求職群體的合法權益。數據顯示,僅2023—2025年期間,國內公開渠道可查詢的同類司法裁判及行政維權案例就多達數十起。
從公開的司法裁判案例數據來看,此類侵權行為具備高度相似性:即以“高薪保底收入”“穩(wěn)定貨源分配”為噱頭招聘司機,隨后以“保障車輛安全運營”“規(guī)避違法風險”為借口收取高額費用,再通過格式合同約定“司機單方解除協(xié)議則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證金”,部分公司甚至會在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故意縮減貨源、提高運營流水指標,迫使司機主動提出離職,從而達到克扣費用的目的。
從法院裁判的案例看,法院審查案件不會被協(xié)議名稱的表面表述迷惑,而以雙方實際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作為關系屬性認定的核心標準:若經審查認定雙方實質構成勞動關系,無論公司以何種名義收取保證金、押金,法院均會認定該行為違法,并支持司機的全額退款請求;若雙方被認定為民事合作關系,法院則會重點審查保證金、押金的約定用途、違約扣款條款的公平性,結合公司實際損失情況,判定是否需要全額或部分退還費用。
案例一:“合作協(xié)議”實質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法院判公司全額退還押金
2025年10月,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貨運司機押金返還糾紛,當事人高先生應聘某物流公司貨運司機崗位時,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直營車輛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中明確雙方“非勞務關系亦非勞動關系”。同時,公司以“保障車輛運營安全”為由向他收取了4000元“車輛押金”,約定若其單方面提出離職,公司有權扣除全部押金。后他因個人原因離職,公司即依據協(xié)議約定扣除了全部4000元押金。
對此,高先生不服,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全額返還押金。仲裁委審理后認定雙方實質構成勞動關系,公司收取押金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裁決公司全額退還押金。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雙方為合作關系,收費及扣款行為均有協(xié)議依據,不應返還。
吳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指出,從協(xié)議內容來看,雙方簽訂的《直營車輛合作協(xié)議》雖冠以“合作”之名,實則兼具車輛租賃、勞務派遣、業(yè)績對賭等多重復合屬性;通過指定接單平臺、強制設定流水指標、固定收入分成模式等手段,實現(xiàn)了對高先生的全面勞動管理,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核心認定標準——即勞動者在人格上、經濟上對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因此,雙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及相關違約扣款條款,本質是公司為規(guī)避法律強制義務而采取的偽裝手段。最終,法院駁回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其全額返還押金。
案例二:公司收取8000元“保證金”,勞動仲裁依法裁決全額退還
2025年3月,張先生應聘某物流公司貨運司機崗位時,被公司要求繳納8000元“履約保證金”,且雙方簽訂的《合作運輸協(xié)議》約定,若張先生單方面中止協(xié)議,公司將扣除全部保證金。后續(xù)張先生無法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向公司提出解除協(xié)議,并要求退還8000元保證金。公司卻以“張先生單方面中止協(xié)議,違反了協(xié)議的約定”為借口,拒絕退還任何保證金。
張先生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審理后認定,案涉《合作運輸協(xié)議》雖名為合作,但雙方實質構成了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明確規(guī)定,公司收取8000元保證金的行為屬于典型違法行為;協(xié)議中“單方面中止協(xié)議扣除全部保證金”的違約扣款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最終,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判令物流公司在裁決生效后3日內,全額退還張先生8000元保證金。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潘津 編輯 趙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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