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瑜系華創證券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成員
事項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部分電池消費稅政策的公告:
1、自2026年9月1日起,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全釩液流電池按照2%稅率征收消費稅;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稅率征收消費稅。
2、自2027年4月1日起,對光伏電池按照2%稅率征收消費稅;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稅率征收消費稅。
3、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對鈉離子電池、固態電池、燃料電池及光伏電池中的鈣鈦礦電池、疊層電池、砷化鎵電池免征消費稅。
主要觀點
一、政策要點:是加稅嗎?不是,是從免征到恢復征收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4%的電池消費稅一直都存在:根據財稅〔2015〕16號文,我國2015年就設立了覆蓋全品類的電池消費稅,法定稅率為4%。
但此前規定了大范圍免稅:16號文對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光伏電池)等七類電池免征消費稅,鉛蓄電池經一年過渡期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征收。
因此,本次公告的核心變化是:
1、將原免征的鋰及光伏電池等從免征調整為分步恢復征收;
2、鉛蓄電池維持原有4%稅率不變;
3、對鈉離子、固態等部分新技術電池繼續免征。
此外,本次政策還有明確減免標準和避免重復征稅的安排(詳見正文)。
二、財政增收測算:全面到位年增量485億+,占2025年消費稅約2.9%;年內增量67億,占2025年消費稅約0.4%(偏上限測算值、實際規模或顯著低于該數值)
(一)測算說明
1、增收=稅基*稅率,測算稅基后對應不同年份稅率,可得不同年份增收。
2、稅基僅測算鋰電和光伏主體的大致量級(鋰電口徑取動力和儲能,不含消費及其他,因其出貨量占動力和儲能不到10%、且相當部分出口免消費稅)。
3、稅基未剔除出口部分(出口免消費稅,不構成稅基),為偏上限測算。
4、稅率按法定稅率(不考慮實際征管中的減免、抵扣調整)。
(二)稅基測算:鋰電池約4800億~1萬億,光伏電池約2100億
1、對于鋰電池稅基,測算區間為4800億~1萬億。具體來看:
電池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稅,鋰電池稅基=電池產量*電池單價(不含增值稅)。
對于電池產量,較為明確,根據中國汽車動力電池產業創新聯盟,2025年我國動力和儲能電池累計產量為1755.6GWh。
對于電池單價,不夠明確,采用2025年電芯~系統的單價區間,約0.27元/Wh ~0.58元/Wh:參考公告附件中的定義,電池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既包括電芯(電池的最小儲能單元),也包括系統(多個電芯裝配成的電池組),同時公告明確“外購已稅電池連續生產應稅電池可適用消費稅抵扣政策”,意味著消費稅可沿供應鏈由電芯傳導至系統,因此決定稅基的單價將介于電芯~系統單價之間。
其中,電芯單價,采用鑫欏鋰電的年底磷酸鐵鋰電芯均價(0.31元/Wh),剔除增值稅后為0.31/1.13=0.27/Wh。
系統單價,采用行業上市公司龍頭均價,偏上限測算:寧德時代2025年年報披露的動力電池系統收入3165億元/銷量541GWh=0.59元/Wh(不含稅)、儲能電池系統收入624億元/銷量121GWh=0.52元/Wh(不含稅),按銷量加權綜合均價約0.577元/Wh。
對應電芯~系統單價,稅基區間= 1755.6 GWh*(0.27元/Wh~0.58元/Wh)≈4800億~1萬億。
需要說明的是,實際稅基或更接近按系統單價測算的上限:動力和儲能電池絕大部分以系統形態出貨(直供車企或儲能項目),而基于本次公告的抵扣政策,只要電池最終以系統形態出售,全鏈總稅負都等于系統單價*稅率。因此,下文對增收的測算將用1萬億鋰電稅基作偏上限測算。
2、對于光伏電池,稅基=2025年統計局口徑太陽能電池(光伏電池)產量*2025年電池片均價=833GW*0.29元/W(含稅)/1.13(剔除增值稅)≈2137億。
(三)增收測算:2026年67億→2027年299億→2028年475億→2029年485億+
2026年(9~12月,2%):10000*2%*4/12≈67億;
2027年(鋰電1~8月2%、9月起4%+光伏4月起2%):10000* (2%*8/12+4%*4/12)+2137*2%*9/12≈267+32=299億;
2028年(鋰電4%+光伏1~3月2%,4月起4%):10000*4%+2137*2%*3/12+2137*4%*9/12≈400+11+64=475億;
2029年起(全面到位):10000*4%+2137*4%≈400+85=485億+(鈉離子、固態電池等新技術電池免征期至2028年底,2029年增量取決于稅基規模)。
三、產業影響初估:推動電池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實際成本影響仍待后續落地(詳見正文)
(一)對鋰電行業企業:4%稅率或相當于碳酸鋰價格回到7月初
(二)對光伏行業企業:4%稅率或相當于組件成本約1.7%
(三)對新技術行業企業:獲得免稅窗口期,與成熟電池拉開稅率差
四、政策信號判斷:三個一脈相承
綜合來看,如上文測算,本次電池消費稅調整全面到位后年增收約485億+,占2025年消費稅總收入約2.9%,絕對體量有限(年內消費稅或僅增收0.4%),但信號意義明確:一是消費稅加速優化,二是宏觀稅負合理化,三是中游“反內卷”深入化。具體而言:
(一)消費稅加速優化
和全年財政工作部署一脈相承:對應2026年預算報告“扎實做好2026年財政改革發展工作”章、“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節中的表述:“調整優化消費稅征稅范圍、稅率并推進部分品目征收環節后移”(2025年預算報告中提及后移,但未提及范圍、稅率)。
(二)宏觀稅負合理化
和“十五五”部署一脈相承:2013年中央首次提出“穩定宏觀稅負”,為激發市場活力,2016年中央進一步提出“降低宏觀稅負”,此后迎來多年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2025年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保持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
(三)中游“反內卷”深入化
和本輪出口退稅調整的思路一脈相承:在中國中游制造競爭力持續增強的背景下,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出口退稅針對海外銷售端,消費稅針對國內生產端):今年1月20日,財政部綜合司司長李先忠在回答關于取消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的提問時,明確點出其“有利于引導產業結構合理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
我們在中指出,要考察出口退稅“反哺”財政的可能路徑和彈性,“行業”是重要標尺;基于“競爭力-返還率”分析框架,電池所屬的電氣行業內生競爭力強、稅費返還率高,具備率先調整的條件(詳見正文),其他行業包括: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運輸設備、橡膠塑料、儀器儀表、家具、其他制造以及電子(非半導體)。
風險提示:后續政策超預期,預算與執行存在差異。測算考慮不全面,如稅基僅測算鋰電和光伏主體的大致量級、未剔除出口部分(出口免消費稅,不構成稅基)、為偏上限測算,稅率按法定稅率(不考慮實際征管中的減免、抵扣調整),公告細節仍待披露,消費稅改革不及預期。
報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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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正文
一、政策要點:是加稅嗎?不是,是從免征到恢復征收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4%的電池消費稅一直都存在:根據財稅〔2015〕16號文,我國2015年就設立了覆蓋全品類的電池消費稅,法定稅率為4%。
但此前規定了大范圍免稅:16號文對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光伏電池)等七類電池免征消費稅,鉛蓄電池經一年過渡期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征收。
因此,本次公告的核心變化是:
1、將原免征的鋰及光伏電池等從免征調整為分步恢復征收;
2、鉛蓄電池維持原有4%稅率不變;
3、對鈉離子、固態等部分新技術電池繼續免征。
此外,本次政策還有明確減免標準和避免重復征稅的安排:一方面,針對征管實踐中減免稅產品難以界定、易引發分歧的情形,公告明確享受減免稅政策的電池產品必須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以提高政策的確定性;另一方面,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公告明確外購已稅電池連續生產應稅電池可適用消費稅抵扣政策,有利于降低企業負擔。
二、財政增收測算:全面到位年增量485億+,占2025年消費稅約2.9%;年內增量67億,占2025年消費稅約0.4%(偏上限測算值、實際規模或顯著低于該數值)
(一)測算說明
1、增收=稅基*稅率,測算稅基后對應不同年份稅率,可得不同年份增收。
2、稅基僅測算鋰電和光伏主體的大致量級(鋰電口徑取動力和儲能,不含消費及其他,因其出貨量占動力和儲能不到10%、且相當部分出口免消費稅)。
3、稅基未剔除出口部分(出口免消費稅,不構成稅基),為偏上限測算。
4、稅率按法定稅率(不考慮實際征管中的減免、抵扣調整)。
(二)稅基測算:鋰電池約4800億~1萬億,光伏電池約2100億
1、對于鋰電池稅基,測算區間為4800億~1萬億。具體來看:
電池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稅,鋰電池稅基=電池產量*電池單價(不含增值稅)。
對于電池產量,較為明確,根據中國汽車動力電池產業創新聯盟,2025年我國動力和儲能電池累計產量為1755.6GWh。
對于電池單價,不夠明確,采用2025年電芯~系統的單價區間,約0.27元/Wh ~0.58元/Wh。根據本次公告附件1《電池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電池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既包括電芯(電池的最小儲能單元),也包括系統(多個電芯裝配成的電池組):“電池……一般由電極、電解質、容器、極端,通常還有隔離層組成的基本功能單元(注:對應電芯),以及用一個或多個基本功能單元裝配成的電池組(注:對應系統)”。同時公告明確“外購已稅電池連續生產應稅電池可適用消費稅抵扣政策”,意味著消費稅可沿供應鏈由電芯傳導至系統,因此決定稅基的單價將介于電芯~系統單價之間。
其中,電芯單價,采用鑫欏鋰電的年底磷酸鐵鋰電芯均價(0.31元/Wh),剔除增值稅后為0.31/1.13=0.27/Wh。
系統單價,采用行業上市公司龍頭均價,偏上限測算:寧德時代2025年年報披露的動力電池系統收入3165億元/銷量541GWh=0.59元/Wh(不含稅)、儲能電池系統收入624億元/銷量121GWh=0.52元/Wh(不含稅),按銷量加權綜合均價約0.58元/Wh。
對應電芯~系統單價,稅基區間= 1755.6 GWh *(0.27元/Wh~0.58元/Wh)≈4800億~1萬億。
需要說明的是,實際稅基或更接近按系統單價測算的上限:動力和儲能電池絕大部分以系統形態出貨(直供車企或儲能項目),而基于本次公告的抵扣政策,只要電池最終以系統形態出售,全鏈總稅負都等于系統單價*稅率。因此,下文對增收的測算將用1萬億鋰電稅基作偏上限測算。
2、對于光伏電池,稅基=2025年統計局口徑太陽能電池(光伏電池)產量*2025年電池片均價=833GW*0.29元/W(含稅)/1.13(剔除增值稅)≈2137億(本次公告附件1定義為“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的裝置”,統計局產量口徑對應電池片,據此測算)。
(三)增收測算:2026年67億→2027年299億→2028年475億→2029年485億+
2026年(9~12月,2%):10000*2%*4/12≈67億;
2027年(鋰電1~8月2%、9月起4%+光伏4月起2%):10000* (2%*8/12+4%*4/12)+2137*2%*9/12≈267+32=299億;
2028年(鋰電4%+光伏1~3月2%,4月起4%):10000*4%+2137*2%*3/12+2137*4%*9/12≈400+11+64=475億;
2029年起(全面到位):10000*4%+2137*4%≈400+85=485億+(鈉離子、固態電池等新技術電池免征期至2028年底,2029年增量取決于稅基規模)。
三、產業影響初估:推動電池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實際成本影響仍待后續落地
(一)對鋰電行業企業:4%稅率或相當于碳酸鋰價格回到7月初
根據行業普遍測算,過渡期2%約相當于碳酸鋰上漲1萬元/噸,全面4%約相當于2萬元/噸,而當前碳酸鋰期貨價格約15萬元/噸,7月初約17萬元/噸:據高工鋰電測算,按照現行鋰電池0.35-0.4元/Wh的價格,2%消費稅約增長0.007-0.008元/Wh;而行業普遍測算,碳酸鋰每上漲1萬元/噸,電池成本上升0.006-0.008元/Wh。
(二)對光伏行業企業:4%稅率或相當于組件成本約1.7%
以電池片出廠價約0.3元/W計算,4%稅率對應每瓦成本增加約0.012元;若傳導至組件端(出廠價約0.7元/W),占組件成本約1.7%。
(三)對新技術行業企業:獲得免稅窗口期,與成熟電池拉開稅率差
鈉離子、固態等新技術路線獲得至2028年底的免稅窗口期,與成熟電池在2029年前將拉開2%~4%的消費稅稅率差,將有利于推動電池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四、政策信號判斷:三個一脈相承
綜合來看,如上文測算,本次電池消費稅調整全面到位后年增收約485億+,占2025年消費稅總收入約2.9%,絕對體量有限(年內消費稅或僅增收0.4%),但信號意義明確:一是消費稅加速優化,二是宏觀稅負合理化,三是中游“反內卷”深入化。具體而言:
(一)消費稅加速優化
和全年財政工作部署一脈相承:對應2026年預算報告“扎實做好2026年財政改革發展工作”章、“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節中的表述:“調整優化消費稅征稅范圍、稅率并推進部分品目征收環節后移”(2025年預算報告中提及后移,但未提及范圍、稅率)。
(二)宏觀稅負合理化
和“十五五”部署一脈相承:2013年中央首次提出“穩定宏觀稅負”,為激發市場活力,2016年中央進一步提出“降低宏觀稅負”,此后迎來多年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2025年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保持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
(三)中游“反內卷”深入化
和本輪出口退稅調整的思路一脈相承:在中國中游制造競爭力持續增強的背景下,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出口退稅針對海外銷售端,消費稅針對國內生產端):今年1月20日,財政部綜合司司長李先忠在回答關于取消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的提問時,明確點出其“有利于引導產業結構合理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
我們在中指出,要考察出口退稅“反哺”財政的可能路徑和彈性,“行業”是重要標尺;基于“競爭力-返還率”分析框架,電池所屬的電氣行業內生競爭力強、稅費返還率高,具備率先調整的條件,其他行業包括:通用設備、專用設備、運輸設備、橡膠塑料、儀器儀表、家具、其他制造以及電子(非半導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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