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卻被法院駁回,債權人該怎么辦?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被駁回,債權人該怎么辦?針對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當你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被法院駁回之后,不用灰心,你完全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主張股東的責任,這是法定的救濟路徑。結合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規則如下:1.申請追加股東被駁回后,債權人必須在收到裁定書的15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這個期限是除斥期間,過期就喪失了這個救濟權利,不能再通過這個路徑維權了。2.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實體審查,不再是執行階段的快速形式審查,你可以提交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股東符合追加的法定情形。3.只要你能證明股東存在未出資、抽逃出資、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等法定情形,法院就會判決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你就可以直接執行股東的個人財產了。
一、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
這是此類案件的核心法律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的明確規定: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駁回追加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也就是說,當執行階段的追加申請被駁回了,法律專門給了你一個救濟的途徑,就是執行異議之訴。因為執行階段的審查是比較快速的,有時候沒辦法充分查明案件事實,而執行異議之訴是普通的訴訟程序,法院會開庭審理,雙方可以舉證、質證,全面審查案件的實體問題,給了你一個充分主張權利的機會。
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核心操作要點
1.起訴的期限:必須在15日內起訴 這是最關鍵的一點,很多債權人就是因為錯過了這個期限,最后耽誤了維權。這個15天的期限是除斥期間,沒有中斷、中止的說法,從你收到法院的駁回裁定書的那天開始算,哪怕中間有節假日,也不能順延,你必須在這15天之內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 如果你錯過了這個期限,你雖然也可以重新起訴股東,要求他承擔責任,但是會耽誤大量的時間,還要重新交訴訟費,而且股東很可能在這個過程中轉移財產,所以一定要抓住這個期限,不要拖延。
2.被告的列明:別告錯了人 很多債權人不知道這個訴訟里,應該告誰,其實規則很明確:你作為申請追加的債權人,是原告;你要追加的那個股東,是被告;而原來的公司,要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案件的結果和公司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你列錯了被告,比如只告了公司,沒告股東,或者把股東列為第三人,那么法院很可能會駁回你的起訴,所以一定要注意,被告是你要追加的股東,公司是第三人。
3.訴訟請求:要寫得明確具體 很多人寫訴訟請求的時候,只寫“請求法院追加XX為被執行人”,這是不夠的,你還要明確,股東要承擔的責任范圍,比如“請求法院追加XX為(202X)XX執XX號案件的被執行人,判令XX在未出資的500萬元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樣寫,法院才能明確你的主張,也方便后續的執行,不然就算你勝訴了,也沒辦法明確股東的責任范圍,耽誤后續的執行。
三、債權人的舉證要點
在執行異議之訴里,法院會全面審查證據,你要準備好這些證據,才能提高勝訴的概率:首先,你要證明原來的債權是合法有效的,比如你之前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還有執行案件的案號,證明你已經在執行階段了。然后,你要證明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也就是法院的終本裁定,這個是前提,證明公司確實沒錢了,才能突破股東的有限責任。剩下的,根據你主張的追加情形,準備不同的證據:如果是未出資的情形,拿出工商內檔,證明股東認繳了多少出資,但是沒有實際繳納,同時結合出資加速到期的規則,證明公司已經無財產可供執行,股東的出資義務已經提前到期。
如果是抽逃出資的情形,拿出銀行流水,證明股東的出資款到賬之后,很快就轉到了股東的個人賬戶,沒有合理的交易背景,也沒有歸還。
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情形,你只要拿出工商信息,證明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就可以了,剩下的舉證責任在股東,他要自己證明財產獨立,你不需要證明混同。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債權人都有一個誤區,就是申請追加股東被駁回了,就以為沒辦法了,或者以為只能重新起訴股東,其實不是的,執行異議之訴是更高效的救濟路徑,因為這個是在執行案件的基礎上提起的,不用重新走一遍整個訴訟流程,而且審理的速度也更快,很多債權人不知道這個規則,錯過了15天的期限,最后只能重新起訴,耽誤了大半年的時間,非常可惜。而且他也提醒,在執行異議之訴里,法院會進行全面的實體審查,所以你要把所有的證據都準備好,比如工商檔案、銀行流水、終本裁定這些,不要因為執行階段被駁回了,就覺得證據不夠,其實執行階段的審查比較快,很多證據沒來得及提交,在訴訟階段提交,法院會認真審查的,他代理過很多這樣的案件,執行階段追加被駁回了,最后在執行異議之訴里勝訴了,成功追加了股東。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材料供應商,因為某貿易公司欠了他80余萬元的貨款,起訴之后拿到了勝訴判決,然后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是法院發現貿易公司名下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最后出具了終本裁定。之后,供應商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貿易公司的兩名股東為被執行人,因為兩名股東認繳了500萬元的出資,一分錢都沒實繳,他認為符合出資加速到期的條件。但是執行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股東的出資期限還沒到,駁回了供應商的追加申請。
供應商收到裁定書之后,沒有放棄,也沒有拖延,在收到裁定書的第10天,就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提交了工商內檔,證明股東的出資情況,還有終本裁定,證明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符合2024年新《公司法》的出資加速到期的條件。
法院審理之后,組織了開庭,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最終法院認為,貿易公司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股東的出資義務已經加速到期,符合追加的法定情形,最終判決追加兩名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的500萬元范圍內,對貿易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之后供應商申請恢復了執行,順利拿到了全部的貨款。
新的規則下,對于債權人的保護越來越完善,哪怕追加股東的申請被駁回了,你也不用束手無策,還有執行異議之訴這個高效的救濟路徑。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追加股東被駁回、不知道怎么維權的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的公司法律師,梳理證據,抓住15天的期限,制定合理的維權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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