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2023)桂0521民初3914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經朋友介紹向楊某購買車輛,雙方口頭約定購車款為48000元, 由周某先支付部分購車款 38000元, 待車輛過戶后再支付剩余購車款10000元。周某按約定向楊某支付購車款38000元。同年8月,楊某將車輛交付給周某。因車輛維修需要,周某支出維修、保養費4000元左右。因楊某未能及時配合周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2021年11月18日,雙方協商由楊某向周某返還購車款及維修、保養費共計42000元,因未能立即將該款項返還給周某,楊某便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載明楊某向周某借到42000元,利息每月1.5% ,借款人承諾于2023年1月1日前還清本息,若有違約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22年10月,周某將車輛返還給楊某。雙方自認楊某在出具《借條》后向周某支付了1100元和1200元。后因楊某未能按照約定償還周某款項,周某主張楊某償還42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
【案件焦點】
基于基礎法律關系重新出具的借條是否形成新的借貸關系。
【法院裁判要旨】
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周某的訴訟請求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本案的基礎法律事實雖然是車輛買賣,但從雙方協商由楊某返還周某購車款及維修、保養費共42000元,周某向楊某返還車輛的事實來看,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實際上已經終止,而本案《借條》是雙方在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終止后針對楊某應返還給周某的款項進行結算所達成的合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規定中“當事人通過清算達成債權債務協議”的情形,故本案定性為民間借貸糾紛并無不當。周某提交了由楊某簽名并捺印的《借條》,足以證實雙方對于經結算所形成的 欠款經協商后轉化為借款的合意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 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構成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楊某尚欠 周某借款本金42000元,經周某催告,楊某至今未清償借款本息,故周某請求楊某返還42000元及支付相應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關于資金占用利息,法院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予以處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 、楊某應償還周某借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42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自2023年1月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扣除楊某已償還的利息1200元);
二 、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一審判決生效。
![]()
【核心裁判規則】
本案明確了轉化型民間借貸的認定規則:基礎法律關系經清算轉化為借貸,不以實際交付借款為唯一要件。
核心裁判規則:依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若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清算達成債權債務協議,即使源于買賣、合伙等其他基礎關系,也應尊重意思自治,按民間借貸審理。本案中,因車輛無法過戶,雙方終止買賣關系,楊某就返還購車款及維修費出具《借條》,系對既有債務的清算確認,構成合法轉化。兩大審查要件:轉化合意真實:法院需綜合書面憑證與交易背景,判斷當事人是否確有將舊債轉為新借貸的一致意思表示。
基礎債權合法:原債權債務必須具備正當性,嚴禁以合法借條掩蓋賭債、非法集資等非法利益。
實務啟示:債權轉化不以款項交付為絕對前提,但債權人必須完整舉證基礎事實與清算過程,防范虛假訴訟。法院將穿透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確保裁判公正。
【甘海濱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