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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縣關于城區犬類管理和規范養犬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加強我縣城區養犬管理工作,規范文明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六安市養犬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城區犬類管理和規范養犬行為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區域范圍
舒城縣加強犬類管理和規范養犬行為的主要區域為縣城區,即外環線路形成的閉合區域。具體如下:西至G237線,北至S330線(環城段),東至S330線與G237線交匯處(周瑜互通立交),南至G237線(杭埠—萬佛湖快速通道)。
二、養犬登記
(一)養犬人(養犬單位、養犬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到我縣備案且取得動物診療資格的機構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并取得農業農村部門監制的《犬類免疫證》。
(二)養犬人應在取得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犬類免疫證》后三十日內通過六安市“智慧養犬服務”微信服務號或“犬管服務”微信小程序(以下簡稱“微信服務號或小程序”)辦理養犬登記手續,申請領取養犬證。本通告發布前已經飼養的犬只,養犬人應當持原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有效免疫證明及時換發農業農村部門監制的《犬類免疫證》,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微信服務號或小程序辦理養犬登記手續,申請領取養犬證。
(三)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養犬登記證(電子)、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四)養犬人變更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通過微信服務號或小程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犬只轉讓、贈與他人、送交收容場所或者遺失、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在三十日內通過微信服務號或小程序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五)犬牌遺失或者損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通過微信服務號或小程序申請補辦、補發。補發犬牌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三、養犬規范
(一)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樓道、樓頂、綠化帶等物業共用部位以及城市綠地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2.放任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3.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4.遺棄、虐待犬只;
5.隨意拋棄或者擅自掩埋病死、死因不明的犬只尸體;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帶犬只外出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
2.用長度不超過1.5米的犬鏈(繩)牽引;
3.避讓行人;
4.在樓道、電梯以及人員密集場所,采取懷抱犬只、收緊犬鏈(繩)、佩戴嘴套或者裝入犬籠犬袋等防護措施;
5.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6.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三)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場所:
1.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
2.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超市、賓館、餐館、車站、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
3.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4.烈士陵園等革命教育基地;
5.公交車、客運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6.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入的其他場所。
(四)犬只禁入場所管理者對攜帶犬只進入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網約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和同乘人員同意。
(五)自2026年2月1日起,城區范圍內無養犬證、無人看管、無犬鏈(繩)牽引的犬只,將一律視為流浪犬、無主犬,由城市管理部門進行捕捉收容。養犬人必須在15日內到指定收容場所認領,相關費用由養犬人承擔;逾期不認領的將作為流浪犬予以處置,造成一切后果由養犬人自行負責。
四、法律責任
(一)對飼養的犬只未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農業農村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養犬未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在十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樓道、樓頂、綠化帶等物業共用部位以及城市綠地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攜帶犬只外出未用犬鏈(繩)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五)養犬人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六)攜帶犬只進入犬只禁入場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養犬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九)養犬人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事項
(一)軍用、警用、應急救援、導盲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三)本通告適用于舒城縣城區犬類管理和規范養犬,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
縣公安局:
0564-8627110
縣城市管理局:
0564-8677207
縣農業農村局:
0564-8621215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0564-8621616
舒城縣公安局
舒城縣城市管理局
舒城縣農業農村局
舒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
敬請轉告周知
▌ 來源:舒城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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