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安遠律師
誤解一:《刑事諒解書》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減輕處罰
有某些公眾號文章指出,被害人及近親屬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可以作為犯罪嫌疑人減輕處罰情節。所謂“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適用刑罰,通常在罪輕辯護案件中,能夠爭取到減輕處罰情節,對犯罪嫌疑人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取得寬緩量刑結果十分有利。但目前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沒有將刑事諒解情節作為減輕處罰情節考慮,而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量刑方法,依據基本犯罪構成在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再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最終確定宣告刑。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只是調節基準刑的情節,如果該情節對基準刑的調解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只有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才可以確定宣告刑。如果只有從輕處罰情節,只能將法定最低刑作為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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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二:所有刑事案件均可以出具《刑事諒解書》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出具諒解書,只有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且被害人可以確定、被害人適宜出具的才能適用刑事諒解制度。一般來說,自然人作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出具諒解書較為普遍,例如在故意傷害罪中,傷者出具諒解書。而當國家機關或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由于被害人無法確定或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提起人,代表國家進行索賠時,則無法適用諒解制度。
誤解三:無罪案件不能出具《刑事諒解書》
有一種觀點認為無罪辯護的觀點與《刑事諒解書》的內容存在自相矛盾的表述,無罪辯護是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而《刑事諒解書》通常表述行為人認可實施了犯罪行為,悔罪并進行賠償。該種觀點以偏概全,未考慮不同刑事案件的復雜性。第一,律師提出無罪辯護的策略,有的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在該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沒有請求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的必要;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行為,但該種行為在刑法意義上不構成犯罪,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或是行政責任。此種情形下出具的諒解書,是對犯罪嫌疑人所實施行為的諒解,行為性質則需要法院判決確定。《刑事諒解書》不能作為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有罪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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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四:《刑事諒解書》中存在“不再追究xx刑事責任”表述
法律沒有對諒解書出具的格式和內容做出規定,因此全依賴當事人意思自治。但總體來說,不外乎以下幾方面:(一)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基本情況;(二)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三)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所實施行為的態度,即對其表示諒解;(四)司法寬緩建議。其中被害人會在諒解書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性質做出認定,但該認定不具備法律效力。有的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提出寬緩建議時會寫“不再追究xx刑事責任”的表示,該表示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公訴案件中,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要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正確表述應當是“懇請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其從輕、從寬處理”即可。
誤解五: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只簽訂《刑事諒解書》,而不簽訂《諒解協議》
《刑事諒解書》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單方意思表示,不具有雙務性。為避免出現犯罪嫌疑人一方不支付賠償、補償款,或者被害人一方不出具諒解書的情況,穩妥做法是在簽訂諒解書的同時簽訂《諒解協議》。諒解協議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在該協議中可以約定款項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支付金額、交付諒解書的時間,也可以約定一方在不履行諒解協議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解除協議并依據民事法律的規定要求返還財產。
誤解六:《刑事諒解書》不能反悔和推翻
犯罪嫌疑人認為《刑事諒解書》簽訂后,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不可以反悔或推翻,該種觀點誤解了刑事諒解制度的設立目的。在刑事案件中,除財產類案件外,人身性案件既會在物質上給被害人造成損失,也會在精神上給被害人造成創傷,雖然金錢補償無法完全彌補該類創傷,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被害人的應激反應,緩解矛盾,減少司法機關的辦案阻力。但刑事訴訟程序不是一個節點,而連續的過程,被害人可能在簽訂《刑事諒解書》時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但隨著案件的推進,犯罪嫌疑人的表現被否定性評價,絲毫沒有悔過的意思,被害人則有可能撤回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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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七:遺漏諒解書的簽訂主體
《刑事諒解書》的簽訂主體通常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除未成年人本人簽字外,其全部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都應當簽字確認。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由其近親屬簽字,近親屬應當全部簽字,盡量避免少簽、漏簽。例如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配偶、兒子在諒解書中簽字,但唯獨女兒不簽字,表明女兒并沒有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表示諒解,該份諒解書在法庭作為酌定從輕考慮情節時受到了質疑。
誤解八:可以通過任何方式取得《刑事諒解書》
《刑事諒解書》必須是被害人自愿簽訂,不得通過威脅、欺騙或者非法交易的方式取得,否則不僅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違法甚至會涉嫌犯罪,以該種方式取得的《刑事諒解書》不具備法律效力,被害人也可能隨時撤回該諒解書。
*作者簡介:
安遠律師,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青工委副主任、所刑事委員會委員,河北省人民檢察院聽證員,核心專注于石家莊及河北地區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尤其在性犯罪案件、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經濟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環食藥知案件的全流程辯護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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