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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機關行政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2026版)
發布日期:2026年05月20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一、下列情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輕微不罰)。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依據
實施對象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1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河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百元罰款:(三)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個人
違法行為人配合執法,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河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九)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個人
違法行為人配合執法,并及時撤除妨礙視線物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河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個人
違法行為人配合執法,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
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個人
違法行為人配合執法,當場改正,沒有造成影響道路安全與通行的危害后果的
5
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 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河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百元罰款:(二)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的機動車號牌號碼的。
個人
違法行為人配合執法,及時按照要求噴涂放大的機動車號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河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八)在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
個人
當場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河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個人
違法行為人配合執法,承諾及時修理更換,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未按規定粘貼有效臨時號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個人
違法行為人配合執法,能出示臨時號牌,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已安裝號牌但未使用專用固封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個人
違法行為人配合執法,承諾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未放置機動車保險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個人
駕駛人能夠出示電子化或紙質保險標志,或者經民警核查后確認機動車已經投保交強險,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未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個人
駕駛人能夠出示電子化或紙質檢驗合格標志,或者經民警核查后確認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內,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個人
經民警核查確認機動車登記合法有效,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個人
駕駛人能出示電子駕駛證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證實具備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下列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首違不罰)。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依據
實施對象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1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個人
首次發現,立即消除影響,危害后果輕微的
2
未按規定執行住宿實名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從事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的,或者為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務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個人
首次發現1人未登記或信息登記不全,承諾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
3
未按規定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第七十六條 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企業
首次發現1人信息未上報,超出規定時限較短,危害后果輕微的
4
旅館變更登記未備案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企業
首次發現,超過備案期限時間較短,及時備案,危害后果輕微的
5
娛樂場所設施不符合規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企業
首次發現,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
6
未按規定配備娛樂場所安全檢查設備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企業
首次發現,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
7
未按規定備案娛樂場所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
首次發現,按公安機關要求及時備案,危害后果輕微的
8
不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
首次發現,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
9
未按規定進行娛樂場所備案變更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七條,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原備案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
首次發現,按公安機關要求及時備案,危害后果輕微的
10
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如實將從業人員、營業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錄入系統,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經警告不予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
首次發現,責令改正后及時建立信息系統,危害后果輕微的
11
未經審核變更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企業
首次發現,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
12
未按規定進行自招保安員備案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企業
首次發現,按公安機關整改要求及時備案,危害后果輕微的
13
未按規定撤銷自招保安員備案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企業
首次發現,按公安機關整改要求及時撤銷備案,危害后果輕微的
14
未對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 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給予6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三)未對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企業
首次發現,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
15
未建立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本單位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企業
首次發現,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16
未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培訓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未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訓的。
企業
首次發現,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17
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病毒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1號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條第四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四)未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企業
首次發現,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18
未按規定使用具有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并根據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五)未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企業
首次發現,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19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未攜帶許可證、備案證明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
第四十一條 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
首次發現,購買企業或者承運人能夠提供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危害后果輕微的
20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
個人
初次發生,及時改正并接受公安機關對監督檢查,危害后果輕微的。
21
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懸掛禁煙標志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并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煙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志的;
企業
初次發現,承諾立即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的
22
上網服務經營單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冊事項、終止經營手續、備案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企業
初次發現,及時補辦有關手續或備案,危害后果輕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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