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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為進一步統一民事再審審查裁判尺度,妥善解決實務中的疑難爭議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法答網答疑、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及各地審判實踐經驗,就申請主體資格、審查對象范圍、申請期間認定、再審事由判斷、審查程序及裁判結果等常見疑難問題梳理答疑,鄭州中院形成《民事再審審查疑難問題答疑匯編》,僅供審判實踐參考。
一、申請主體適格性的審查與認定
1.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能否申請再審?
答: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作為申請再審的主體,未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不能作為申請再審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雖然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能否申請再審未作明確規定,但應參照上述規定,以該第三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作為判斷標準。如果該第三人未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則不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亦不具有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果該第三人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表明判決結果與其有利害關系,其可以作為當事人提起上訴,相應地,其有權申請再審。
2.案外人能否申請再審?
答:滿足法定條件的案外人能夠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規定說明,案外人可以申請再審的前提條件是應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被駁回后,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方可申請再審。
3.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競合如何處理?
答: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救濟程序。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2023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2023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該規定說明,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當事人只能選擇第三人撤銷之訴或案外人申請再審,不能同時啟動兩種程序,一旦選定則不允許再行變更。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如果對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請再審;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先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繼續進行,第三人也不能再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4.繼受人是否能夠申請再審?
答: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轉讓的,債權受讓人不能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申請再審。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破產企業管理人能否以破產企業的名義申請再審?
答: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再審程序屬于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審判監督程序,管理人作為債務人的代表,有權以債務人名義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管理人認為債權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錯誤,或者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通過訴訟、仲裁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文書的形式虛構債權債務的,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后,重新確定債權。
二、再審審查對象的甄別與排除
6.一審生效的裁判經再審、上訴后作出新的裁判,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
答:不能,應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已生效裁判在啟動再審,經再審審理后作出的裁判,不論是一審直接生效,還是經上訴二審才生效,均屬于再審救濟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因此,一審生效的裁判經再審、上訴后作出的裁判,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
7.當事人僅對準許撤回上訴以及按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申請再審,應否受理?
答:不應受理。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十一種裁定類型,但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這兩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8.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
答:可以申請再審。
小額訴訟案件雖然是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上訴,但如果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仍可以申請再審,但只能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再審后有上訴限制。即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9.非訟程序作出的裁定(支付令等),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
答:不能。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支付令屬于督促程序,不可申請再審。
三、申請再審期間的確定與計算
10.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如何計算?
答:一般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新證據)、第三項(主要證據是偽造)、第十二項(據以作出原判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第十三項(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四、申請再審事由的審查與判斷
11.何謂再審新證據?
答: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1)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2)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3)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不予采納的除外。
12.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責令說明其逾期提交證據的理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13.當事人以案由定性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案由定性對法律適用及裁判結果是否有影響分情況處理。
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是全案法律關系的總結與歸納,屬于司法統計和審判管理范疇。案由定性準確與否,并非評價判決實體裁決結果及法律適用正確與否的直接依據。故以原判決所確定的案由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
如果案由定性錯誤直接導致法律適用錯誤并影響裁判結果,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應予再審。
14.再審審查期間,發現原審涉嫌虛假訴訟或犯罪的,是否應予再審?
答:應予再審。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經再審,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并審理。虛假訴訟、涉嫌犯罪等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有權依職權主動審查,不受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的限制。
15.原審調解書生效后,原審法院又針對調解協議內容出具補正裁定,當事人以違反自愿原則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補正裁定是否實質上變更調解協議內容分情況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以調解書生效后原審法院又出具補正裁定違反自愿原則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審查該補正裁定是否變更調解協議內容,是否實質性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若補正裁定變更了調解協議內容或實質性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可以認定原審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再審。但如經審查發現,原審法院系根據調解協議內容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內容,補正裁定及原審調解書符合法律規定,應當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五、再審審查程序的運行與規范
16.當事人在再審審查階段提出鑒定申請,應否準許?
答:不予準許。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根據上述規定,在該階段提出鑒定、勘驗不予準許。
17.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在再審審查期間申請調查令的,應否準許?
答:原則上不予準許,但當事人在原審中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和案件審理相關的主要證據,原審法院未予準許,再審審查程序中應當出具律師調查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五項法定再審事由即“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即當事人在原審中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和案件審理相關的主要證據,原審法院未予準許,再審審查程序中應當出具律師調查令。
六、再審審查結案方式及文書送達
18.再審審查有哪些結案方式?
答:共五種結案方式,即裁定再審、駁回再審申請、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終結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第四百條規定“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一)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四)他人未經授權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五)原審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六)有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19.當事人再審審查期間,申請撤回再審申請,但原判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應否準許?
答:不予準許。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雖然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但權利的行使有明確的邊界。當原審裁判結果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時,法院須依職權主動糾正。
20.當事人在再審審查期間,達成調解協議的,能否直接出具調解書?
答:不宜直接出具調解書。
再審審查期間,當事人在審查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并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依據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的申請裁定準許其撤回再審申請或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條第三項之規定終結再審審查;如達成調解協議但不能即時履行完畢,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的,審查合議庭應先提審(再審)該案,而后由同一合議庭制作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后,原裁判不再發生法律效力。
來 源: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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