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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下行的當下,買了自己心愛的房產,充滿期待的體驗裝修,裝修過程中遭遇質量問題生了一肚子氣,業主心急如焚。但若未經與承攬人協商,擅自將全部定作物拆除更換,因此擴大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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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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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山因裝修需要,向某石材經營部訂購全屋裝修所需石材,總價5000元,由某石材經營部包安裝。安裝完畢后不久,張山發現其餐廳及主臥室窗臺的石材出現拼接縫裂痕、移動脫膠問題,另發現石材安裝施工時造成部分窗框磨損。經張山與某石材經營部溝通,該經營部安排工人進行打膠處理,并稱窗框損壞由安裝工人自行賠付。此后不久,張山發現餐廳及主臥室窗臺又出現拼接縫裂痕、移動脫膠問題,且一直無人賠付其窗戶維修費用。張山多次與某石材經營部溝通賠償事宜未果,遂自費修復窗體一處花費100元,并將已安裝全部石材拆除,另行選擇案其他石材安裝完畢。張山以某石材經營部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某石材經營部退還材料費、賠償修復費等共計5100元。某石材經營部認為石材本身無質量問題,問題在于安裝環節,且僅損壞一處窗體,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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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某石材經營部按照張山要求定制石材并安裝,交付工作成果,原告支付報酬,雙方之間成立承攬合同關系。石材經營部作為承攬人,負有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張山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某石材經營部交付的石材存在拼接縫處裂縫、脫膠移動等問題,某石材經營部已構成違約。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原告在未與石材經營部協商選擇修理、重做等合理補救方案的情況下,擅自將包括無問題石材在內的全部石材移除并另行更換,由此產生的擴大損失應如何認定。本案的裁判要點,在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減損規則”的適用。
一、承攬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及第七百八十一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權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石材經營部交付的石材存在拼接縫裂縫、脫膠等質量瑕疵,違約事實明確,理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二、定作人負有“減損義務”,不得放任損失擴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該條款確立了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其立法本意在于:在違約行為發生后,通過課以非違約方采取合理措施的義務,避免社會資源的無謂浪費,同時防止違約方因非違約方的不作為而承擔本可避免的額外損失。此項義務屬于法定的不真正義務,違反該義務并不產生向違約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是導致非違約方就擴大部分的損失喪失賠償請求權。
三、本案對減損規則的具體適用
本案中,石材經營部交付的石材雖存在部分質量瑕疵,但石材經營部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可以采取修理、對開裂處重新打膠、對損壞窗體換新等方式進行補救。原告未與石材經營部就補救方案進行協商,亦未給予石材經營部合理的補救機會,即自行將全部石材(包括無質量問題的部分)拆除并另行更換。
法院認為,原告的上述行為超出了合理、必要的止損范圍,其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審慎注意義務,構成“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據此,法院依據在案證據及雙方過錯程度,酌情確定某石材經營部退還原告2000元,對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窗體修復費100元因損失已實際發生且可歸責于石材經營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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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鼎說法
本案提示廣大消費者,在承攬工作成果存在質量瑕疵時,應遵循以下法律路徑維護自身權益:
1. 固定證據:對質量瑕疵的位置、形態、數量等進行全面、清晰的拍照、錄像固定。
2. 及時通知:第一時間向承攬人提出異議,并保留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溝通憑證。
3. 給予補救機會: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等違約責任,不得徑行自行處置。
4. 避免損失擴大:在承攬人明確拒絕或遲延履行補救義務后,方可尋求替代方案,但替代方案應以合理、必要為限。
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填補實際損失為原則。當事人雖有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亦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法定的減損義務。擅自擴大損失的行為,最終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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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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