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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藥品吃著有點“上癮”醫院開的量不夠就尋找“代購”跨境購買這樣做的后果是什么請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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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受王某、劉某委托,張某從境外代購含有“曲馬多”成分的藥品。經口岸入境時,張某被海關當場查獲身上攜帶8盒含有“曲馬多”成分且包裝上備注為“處方藥”的藥品。該8盒藥品內共計800粒膠囊,經抽樣后均檢出“曲馬多”成分,藥品包裝上顯示每一粒膠囊內含有50mg“鹽酸曲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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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至12月,張某、王某、劉某三人陸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王某、劉某被抓獲時,二人頭發均被檢出含有“曲馬多”成分,且公安機關在劉某住所當場搜查到與上述被查獲藥品相同的含有“曲馬多”成分的藥品共計62粒。隨后,公訴機關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對張某提起公訴,以走私、運輸毒品罪對王某、劉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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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曲馬多是一種中樞性鎮痛藥,多用于各種術后止痛,具有成癮性和被濫用風險。2008年1月1日,曲馬多(包括其鹽和單方制劑)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2023年7月1日起,復方曲馬多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曾因吸食冰毒被行政處罰,被告人劉某曾因濫用曲馬多被行政處罰,二人均對“曲馬多”有依賴性。被告人王某、劉某明知“曲馬多”系精神管制藥品,仍委托被告人張某前往境外代購該種藥品用于“解癮”,二人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張某未核實購買人購買精神藥品的具體用途,明知對方不是用于合法用途,為非法獲利,基于放任的故意,接受吸毒人員王某、劉某委托,幫助二人從境外代購精神管制藥品“曲馬多”后加價轉賣給王某、劉某,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
鑒于三被告人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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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鼎說法
近年來,在我國禁毒高壓態勢下,傳統毒品流通空間持續壓縮、大幅減少,而含有特殊成分的精神管制藥品成為不少販毒吸毒者的優先選擇。被國家列入管制目錄的精神類藥品,兼具藥品與毒品雙重屬性:在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內,經執業醫師開具規范處方、用于合規診療用途,依規流通、使用的屬于合法藥品;若脫離醫療用途及管控,通過非法途徑買賣、儲存、吸食等,在法律上即被認定為毒品,適用涉毒類法律規制。
鵬法君提醒,假借治病名義濫用、私自販賣精神管制類藥品,不能成為免除刑事法律責任的抗辯理由。廣大市民若有實際醫療需要,應當前往正規醫療機構,憑醫師合規處方獲取、使用精神管制類藥品,嚴格遵從醫囑服用,切勿擅自超量、長期濫用形成藥物依賴,更不能抱有僥幸心理,通過各種非法渠道購買、轉賣、獲取精神管制類藥品,以免觸碰禁毒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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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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