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制度,是我國法治化營商環境中,幫助困境企業化解債務危機、公平保障各類債權人受償權益、盤活存量資產的重要司法途徑。然而,湖南省朝陽重工科技集團等七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一案,推進過程卻屢屢引發爭議,重整程序長期停滯,多項環節存在爭議問題,讓眾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保障,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案件推進合規性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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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該重整案件已超出《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重整期限長達19個月,自司法裁定生效以來,程序推進緩慢、資產處置爭議、債權核查流程待規范等問題持續凸顯,不僅普通債權人的清償計劃遙遙無期,國有債權也面臨損失風險,案件推進的合規性與公平性亟待進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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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衡東縣法院對朝陽重工等七家關聯企業實質合并重整的裁定。經法院審理查明,李某紅為七家涉案企業實際控制人,各企業在經營管理、資產調配、財務核算、人事安排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符合企業破產法中實質合并重整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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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應是梳理債權債務、盤活企業資產、保障各方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關鍵節點,但案件后續推進卻未達預期。據多位債權人反映,自破產管理人進駐開展工作以來,時隔兩年多時間才召開首次債權人會議,案件核心的企業財產狀況、債權審查結果、破產資金收支情況等信息,未按照規定全面向債權人公開披露。同時,管理人辦公場所設于債務人關聯企業內,其履職的獨立性與中立性,也成為債權人關注的焦點。
在破產企業資產處置環節,相關交易的公允性備受質疑。根據債權人提供的資產交易資料顯示,2016年至2021年期間,七家涉案企業將原值約1.53億元的生產設備、原材料等核心資產,轉讓給關聯方及相關方控制企業,交易總價僅3586萬余元,整體交易折價幅度較大;其中一批416臺設備原值超3000萬元,成交價格僅182萬元,交易價格與資產原值差距懸殊,不符合正常市場交易公允性,債權人認為該類交易一定程度上縮減了破產企業償債資產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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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破產企業相關資產還存在被長期占用、租金未及時追繳的情況。截至2024年12月,四家關聯企業累計拖欠經營及廠房租金共計5324.5萬元,部分租賃合同租金標準遠低于市場公允價格,對于此類存在爭議的合同,相關方面曾同意繼續履行,管理人也未及時開展全面核查與欠款追繳工作。同時,企業廠區內存在違規搭建、涉案車輛被長期占用等情況,管理人未能及時采取措施追回資產,引發債權人對履職成效的質疑。
債權核查工作同樣存在諸多待完善之處。債權人反饋,案件涉及近3億元疑似虛假債權,關聯企業及個人債權問題較為突出,但管理人未開展全面深入的核查工作,債權審查流程相對簡化,難以完全排除虛列債權的風險,也無法充分保障真實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利。
更值得關注的是,衡東縣財政局涉及的2760萬元國有債權,因破產企業有效資產不足,清償存在較大難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債權人還舉報案件實際控制人存在通過多種方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種種情形讓這起破產重整案件,偏離了正常困境企業重整的軌道。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破產重整程序有明確的期限要求,逾期未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應依法終止重整程序。而本案超期19個月仍無實質性進展,程序停滯的原因亟待進一步核查。
破產制度的核心,是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維護各方債權人合法權益,捍衛司法公正與市場秩序。當前,朝陽重工重整案中存在的程序超期、資產處置爭議、債權核查不規范、國有資產面臨損失等問題,既不符合破產制度的立法初衷,也影響了市場主體對司法程序的信任。
目前,債權人已通過實名舉報等合法途徑,向相關部門反映案件相關問題,期盼司法機關能夠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督促管理人規范履職,全面核查破產企業資產、追繳被占用資產、完善債權審查流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推進重整工作,對違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唯有厘清案件事實、規范司法程序、保障各方知情權與監督權,才能切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守住司法公正底線,讓破產重整制度真正發揮化解債務風險、維護市場公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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