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上訴人吳某某在移植國家重點保護二級野生植物香樟前,曾向當地林業主管機構負責人有過主動申報,而相關人員沒有作出妥善處置,且吳某某移植樟樹共花了幾個月時間,林管部門亦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同時所移植樟樹發生死亡,從主觀上來看吳某某只是過失而非故意。
案例索引
(2011)邵中刑一終字第89號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下旬,上訴人吳某某從深圳回家給母親70歲祝壽,聽說母親的堂侄兒陳某某承包的牧云山經濟場有一部分樟樹要處理,吳某某認為有利可圖,便找到陳某某,倆人達成口頭協議,陳某某以5000元的價格將承包五里村的牧云山經濟場轉包給吳某某。2009年元月上旬至同年3月,吳某某明知樟樹屬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在沒有辦理好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先后請本鎮高龍村劉家組劉某某等4人,諸甲亭鄉付家嶺院子扈佳富等6人,將牧云山經濟場的部分樟樹采挖、移植到自己屋前責任田里,以便管理和出賣。經湖南省林業科學院林業技術人員現場鑒定:一、確認移植的苗木為香樟(國家2級保護植物);二、現場清點了所有移植香樟大苗株數為314株,其中成活223株,死亡91株;三、現場測量了香樟大苗的徑級規格,最小的4cm,最大的24cm,10cm以下(含10cm)的占多數。
另查明,吳某某在采挖移植樟樹之前,曾找到本村秘書趙某某詢問移植香樟是否需辦手續,趙某某說不清楚,并當即打電話給林業站站長莫某某詢問。
法院認為
上訴人吳某某在移植國家重點保護二級野生植物香樟前,曾向當地林業主管機構負責人有過主動申報,而相關人員沒有作出妥善處置,且吳某某移植樟樹共花了幾個月時間,林管部門亦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同時所移植樟樹發生死亡,從主觀上來看吳某某只是過失而非故意。因此,視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吳某某的違法行為不宜作犯罪處理。吳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吳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2010)陽刑初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二、被告人吳某某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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