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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比特幣問世以來,各種基于分布式賬本或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紛紛出來,形成了一個“繁榮的市場”,以太坊創造了ICO體系,進而衍發出STO、IEO等,形成了Token市場。各類商業機構在數字貨幣體系中發現了新工具,比如金融機構摩根大通、互聯網公司臉書、零售連鎖沃爾瑪都發布了自己的數字貨幣計劃。這個魚龍混雜的時期,充滿了貪婪、爭議、泡沫與欺詐。
有人說比特幣是“區塊鏈1.0”,而以太坊是“區塊鏈2.0”。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場上約有80%以上的數字貨幣,都是基于以太坊發行的,排名前一百的數字貨幣中,有近一半是基于以太坊的代幣。數字貨幣迅速繁榮的同時,山寨幣、空氣幣等橫行市場,很多項目通過發行代幣欺騙投資者,出現大量ICO騙局。
虛擬貨幣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結合在一起,也是偶然中的必然。傳銷犯罪中傳銷組織需要一個“道具”或“噱頭”,來為傳銷組織迅速拉人頭、發展下線,騙取財物。
“虛擬貨幣”天生具有這種特征,第一,“虛擬貨幣”開發成本低,只需要做一個軟件,或開發一個APP,就可以搭建一個平臺,不像以前要生產、采購三無產品作為道具。第二,頂著“貨幣”的光環,打著國外許可的旗號,把“虛擬貨幣”開發與發展過程的神秘化,什么區塊鏈技術、P2P協議、加密數字貨幣,什么硬分叉、軟分叉,什么冷錢包、熱錢包等等專業術語,便可以迷惑一大批人。
所謂私人主體發行的虛擬貨幣無非就是兩種類型,各個國家分類基本相同,一是挖礦類的虛擬幣,如比特幣;另一種就是ICO,指虛擬貨幣的發行環節,就是虛擬貨幣私下募資的方式。我們國家是全面禁止ICO,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對挖礦類的虛擬幣認為是一種商品,不禁止公民所有,但不允許虛擬貨幣的“挖礦”,此產業已經被列為“淘汰產業”。
在美國,聯邦政府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交換媒介,但不具有真實貨幣的屬性,運營比特幣的平臺或中介納入銀行保密法、貨幣服務業聯邦法規等的監督。也有個別州禁止虛擬貨幣的“挖礦”,如華盛頓州、南卡羅來納州。關于ICO活動由美國證券交易委會員管轄,“虛擬貨幣”發行被認為是一種證券,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對外發行、募資。
作為辦理、研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律師,梳理了一下傳銷犯罪以來在我國的各種表現形式,以便大家能夠擦亮眼睛,預防被騙。
一、傳銷犯罪1.0——傳銷與“道具”產品
這種模式的傳銷犯罪流行的時代,時間要倒流至上世紀90年代。傳銷模式從香港引入大陸,傳銷從直銷中脫胎而出,以銷售三無、假冒偽劣產品為“道具”,或發展下線,或拉人頭,或團隊計酬的模式,對外經營,騙取財物。
印象中比較深的是,一瓶價值幾十元的洗發頭,可以銷售到上千元,加入這個組織后,成為別人的下線,然后自己去發展下線,拉親戚朋友下水,騙取他們的錢財。這種模式已經過時,在目前的市場上已經基本上消失,但是有些保健品領域仍然有個別的存在。
二、傳銷犯罪2.0——“傳銷”與成功學
上世紀末,成功學的流行過一段時間,書店里隨處可見某某大師教你如何成功的方法。傳銷組織編造某某國家重大項目,忽悠剛畢業的大學生、失業的年輕人,集聚在不足幾平方的房間里,白天上課喊“成功學”口號,每天吃青菜蘿卜,十幾個人打地鋪住在一起,被灌輸“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之心靈雞湯,欺騙同學、朋友,甚至戀人來一起,掏光積蓄搞傳銷。
這類傳銷犯罪,伴隨著非法拘禁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等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司法解釋《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這些犯罪列為并罰,也見證了這段歷史。
三、傳銷犯罪3.0——傳銷與“股權投資”、消費返利
新世紀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內發展進入了“快車道”,個體、公司的發展壯大,“股權投資”成為了經濟上交易的熱點。傳銷組織放棄了束縛人身自由的傳銷模式后,將目光對準了虛假的“股權買賣”。
筆者曾辦理過幾起所謂投資馬來西亞某某公司“股權”傳銷案件,傳銷組織對外宣稱某某公司如何賺錢,每月幾乎翻番的利潤,加入者成為股東之后,享有每月的分紅以及發展下線的利潤等等,隨著國家的重點打擊,這類犯罪近幾年也消失殆盡。
另一種是消費返利的模式,比較出名的是云某惠,2021年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認定黃某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作出判決,據說些案層層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雖然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其實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定性。
并不是所有的消費返利,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云某惠的消費返利是全額返利模式,是不可持續的模式,屬于龐氏騙局。
四、傳銷犯罪4.0——傳銷與“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為道具的傳銷模式是目前最為流行的一種犯罪模式,一般來講兩種:一種是“挖礦類”的傳銷模式。另一種是買某某幣炒外匯模式。
可以莫不夸張的說,但凡是讓你去“挖礦”,分享給別人發展下線的,基本上就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無一例外;但凡讓你花錢買某某幣去炒外匯拉下線的,幾乎也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毫無例外。這兩種犯罪的案件筆者都曾經辦理過。
1.挖礦類。2022年辦理的GEC環保幣傳銷案中,傳銷組織虛擬了一個世界環保組織,開發了一個網絡平臺,加入注冊后送免費礦機,每天登錄生產環保幣,人為控制平臺環保幣的漲跌,制造投機的假象,刺激參與者花錢購買大功率的“礦機”去挖礦,生產電子幣,對外出售賺取非法利益,同時引誘參與者發展下線,下線生產出的電子幣給上線“分紅”。
傳銷組織打著公益、慈善的幌子,給所謂平臺零成本弄出來的“電子幣”套上光環,人為控制電子幣的漲跌,忽悠見利的人們花錢加入,購買平臺的“虛擬礦機”,賺取電子幣買賣的手續費,獲取大量資金,最終平臺的“電子幣”實為空氣幣,無任何價值。
2.買某某幣去炒外匯。此類案件,有些法院認定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些法院認定為構成詐騙罪。筆者手頭上正在辦理有兩起此類案件,作為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辯護的空間確實非常小。但是普通參與者未必構成犯罪,很多人無法判斷這是假以炒外匯為名的欺詐行為。
并不是所有的虛擬貨幣,都值得法律保護。很多人一聽虛擬貨幣,就想當然認為是虛擬財產,應受法律保護,這種觀點是不了解虛擬貨幣(空氣幣)被利用成為一個騙局,一步步的侵害、欺詐人們的財產。
基本上“挖礦”類的虛擬貨幣,就是一種電子游戲行為,如同網絡游戲打怪得金幣一樣,比如解數字題獲得虛擬幣,靠的是“礦機”的性能強大,而網絡游戲打怪獲得金幣,靠的是運氣與游戲角色裝備的實力,實質上就是獲得了平臺的一個代碼而已,這個代碼冠名為比特幣也好、某某電子幣也好、游戲裝備也好,并無實質上的區別。所謂中心化是指中央處理組織確認這個代碼屬于你,而區塊鏈是指平臺所有人確認這段代碼屬于你。但是屬于你不代表代碼有價值,有價值的貨幣永遠是信用,能否兌現法定貨幣或實物商品的信用,代碼的開發者與管理者有無信用,需要法律來監管的,僅僅依靠道德自律是不可能長期持續的。怪不得美國政府向比特幣征稅時,管理機構聲稱自己是網絡游戲,無須納稅,最后美國政府將比特幣管理組織者告上法院,并獲得勝訴。
另一種ICO虛擬貨幣的發行,就是發行機構向社會集資行為,其實就是一種金融活動。
風靡一時的區塊鏈概念,在一些人手中成為斂財的工具,很多投資人缺乏對區塊鏈及虛擬貨幣的認識與了解,特別是一些打著各種噱頭的空氣幣、山寨幣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打著金融創新的名號,吸引不少盲目投資者的目光,制造了一個又一個的虛擬貨幣騙局,不僅自己陷入騙局家破人亡,而且債務纏身又引發新的犯罪。望投資者理性對待虛擬貨幣的高收益,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不能盲目跟風投資,保護好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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