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實施,在生態環境法典即將施行之際,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六件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天某1’輪碼頭作業油類泄漏損害賠償案”值得關注。
2018年11月某日凌晨,化學品船“天某1”輪靠泊福建某石化公司碼頭,將非持久性油類裂解碳九從該石化公司岸上儲罐通過輸油軟管過駁裝入船艙。作業過程中,因船岸雙方違規操作,輸油軟管被拉裂,約69.1噸碳九泄漏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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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泄漏發生后,當地進行處置 資料圖 據IC photo
某石化公司與“天某1”輪光船承租人統一口徑,稱僅泄漏6.91噸碳九,延誤了應急處置時機,污染最終擴散至13平方公里海域,并同步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致大氣污染。事故造成海洋養殖資源滅失、底棲生境破壞、海洋環境容量損耗及大氣功能受損等多重損失。某市生態環境局訴請判令某石化公司和船方(“天某1”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等)連帶賠償應急處置費、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海洋環境容量損失、大氣環境損失及調查評估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00余萬元。訴訟中,船方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某市生態環境局主張船岸雙方串通謊報泄漏量及事故原因致處置延誤、損失擴大,船方不得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廈門海事法院審理認為,碳九泄漏發生于船岸共同過駁作業過程中,某石化公司與“天某1”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屬于共同污染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船舶管理人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承擔相應按份責任。受污染的環境雖已自然恢復,但恢復期間仍存在服務功能損失(包括海洋環境容量損失),應予賠償。針對謊報所致擴大損失,參與謊報的光船承租人喪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船舶所有人無故意或輕率行為,仍可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據此,判決“天某1”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某石化公司連帶賠償某市生態環境局1000余萬元;“天某1”輪管理人承擔15%賠償責任;“天某1”輪所有人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光船承租人對損失擴大部分不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天某1”輪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等船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船方以原判決錯誤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規則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船方負有及時向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法定義務,如實報告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是事故得到有效、及時處置的必要條件。本案船岸兩方統一口徑,瞞報事故情況,如對由此擴大的損失也限制賠償責任,既不符合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還將產生不良社會導向。據此,裁定駁回船方的再審申請。
來源:紅星新聞 B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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