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經濟觀察報披露了“三體公司原CEO許某投毒殺人案”,引發廣泛關注。彼時,許某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兩罪并罰,決定對他執行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許某上訴后,上海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其死刑原判。
2026年5月26日,三體宇宙官方發布聲明,緬懷公司發起人林某。三體宇宙在聲明中表示,近日,關乎三體宇宙發起人林某的案件塵埃落定,正義終得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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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體宇宙官方發布的聲明截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52輯)選登了該案的《刑事裁定書》,其中披露諸多細節。
故意殺人——
CEO給董事長藥瓶內投入灌裝劇毒的膠囊
董事長服用后毒發身亡
據悉,許某是貴州省貴陽市人,1981年出生,原系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CEO(首席執行官),2020年12月25日被逮捕。
根據最高法復核確認的事實顯示:
2018年,許某在被害人林某(歿年39歲)實際控制的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擔任CEO。之后,許某與林某因利益分配、公司管理等事宜不斷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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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某受審畫面
2020年,許某在互聯網上查詢多種毒物的性質、中毒癥狀、致死量等內容,冒用某大學醫學部、上海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名義,通過網絡購買河豚毒素、α-鵝膏毒肽、氯化甲基汞等毒物及醫藥器具等,利用其在上海市某大廈某樓的辦公室、某倉庫等地點藏匿毒物、灌裝毒物。
后許某多次潛進某大廈某樓的餐廳內踩點、拍照,推薦林某服用培菲康(非處方藥品),并在餐廳冰箱內林某服用的培菲康藥瓶內投入其事先灌裝了河豚毒素、α-鵝膏毒肽的有毒膠囊。
2020年12月16日下午,林某服用該膠囊后毒發,經搶救無效,因河豚毒素、α-鵝膏毒肽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作案動機——
CEO沒獲得董事長承諾的股份,還被降薪
兩人因管理理念等產生分歧
根據最高法披露的證據顯示,多名證人證言、公司文件、相關聊天記錄等證實,許某在某信息技術公司擔任CRO(首席風控官)期間,與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商談關于某小說版權的事項,并成功將后者整體收購,拿下該小說所有版權。
林某為主要投資人,為該版權專門成立了上海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開發該小說的所有項目,包括動漫、電影、劇集、舞臺劇等。許某擔任該公司CEO,林某明確表示過給許某股份,但沒有落實。
許某向林某要過股份,并擬定協議交給林某,林某一直未簽批。2020年3月1日、4月1日,許某的薪資分別被降低5萬元。林某和許某還因管理理念以及裁員等產生分歧。林某還招聘了法務、財務、人力管理人員來制約許某,讓人繞過許某匯報工作,把許某的財務權等全部收走。
2020年下半年,許某的母親在貴陽市辦理了182開頭的手機卡,并郵寄給許某。然后其注冊了微信、支付寶等,用該手機購買了河豚毒素、α-鵝膏毒肽等。
2020年11月23日、24日,12月14日,許某進入某大廈某樓餐廳并拍攝培菲康后離開。培菲康的紙盒表面、瓶蓋表面檢見許某的生物性物質。
投放危險物質——
因工作競爭產生矛盾,許某投毒致4人中毒
除了對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復核,最高法對許某投放危險物質的事實也進行了復核。
復核事實認定,許某在與林某產生矛盾期間,與同事趙某甲(被害人,時年30歲)、趙某乙(被害人,時年38歲)因工作上的競爭等,亦產生矛盾。
2020年9月至12月,許某多次單獨進入趙某甲的辦公室和趙某乙的辦公室踩點、拍照,在飲品中投放氯化甲基汞,被趙某甲、趙某乙、宋某某(被害人,女,時年30歲)、趙某甲之妻張某(被害人,時年30歲、孕婦)飲用,致4人氯化甲基汞中毒。
據悉,趙某甲系公司財務總監,后擔任該公司國際部負責人,林某讓趙某甲不通過許某直接匯報工作,從2020年起趙某甲與許某關系不好。
2020年8月,林某準備讓趙某乙接替許某擔任公司CEO,許某對此極為不滿。12月15日中午,林某在辦公室和趙某甲、趙某乙討論決定解雇許某。
林某與許某和趙某乙的聊天記錄及司法檢定意見證實,林某與許某就許某以公司CEO身份接受采訪產生矛盾,林某與趙某乙就許某離職問題進行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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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體公司發起人林某
最高法裁定——
二審、死刑復核期間,許某稱有第三人作案
法院排除他人作案嫌疑后,核準執行死刑
最高法認為,許某以投毒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又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在二審期間,許某稱將毒物交給了林某的生活秘書王某某,稱其沒有實施投毒、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復核期間,許某稱其預謀投毒報復林某,并為此進行了準備,后王某某要向林某投毒,其將一兩粒混裝有河豚毒素和α-鵝膏毒肽的膠囊交給了王某某,林某也許是服用了其給王某某的膠囊等。
經查,公安機關對王某某以及能接觸到林某的人員進行了全面排查,排除了許某之外的人員有犯罪嫌疑,除許某的供述之外,沒有在案證據指向王某某參與作案,其辯解不能成立。
許某受聘在林某任董事長或實際控股的公司任高級管理人員,對工作中的矛盾和利益訴求應協商或依法解決,林某對本案的引發無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趙某甲、趙某乙按照林某的安排開展工作,許某因不滿林某的工作安排,而投放危險物質加害二人,并危及被害人張某、宋某某,該四名被害人均無過錯。
許某不能正確處理工作中的矛盾,預謀犯罪,購買毒物,充分準備,縝密,犯罪動機卑劣,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影響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裁定,核準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實習生 詹玢玥 王思宇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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