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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陶某與羅某確立戀愛關系。交往期間,陶某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向羅某支付了多筆款項,其中部分轉賬附有明確的文字備注,如“給老婆大人買喜歡的東西,不要求結婚,只要能陪伴在身邊就好!一切都是老公自愿的贈與”。后雙方感情破裂。2025年11月18日,陶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羅某返還借款113363元。訴訟中,因羅某否認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陶某變更訴訟請求為贈與合同糾紛,并主張撤銷贈與。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之間的款項往來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陶某多次轉賬留言均明確表示“自愿贈與”“不要求結婚”,意思表示清晰且已完成交付,贈與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雖常以締結婚姻為隱含目的,但本案中陶某已明確排除了結婚條件,僅要求對方陪伴,故該贈與不屬于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義務贈與。陶某主張羅某存在欺詐行為,亦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2026年3月12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陶某的訴訟請求。3月27日,陶某不服,上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陶某轉賬留言內容真實、具體,無證據證明其系在受脅迫或非自愿情形下作出,應認定贈與意思表示有效。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雖可推定與維系情感關系相關,但戀愛關系終止屬于情感狀態的變化,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撤銷事由。陶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羅某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其撤銷贈與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7月15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法治日報
統稿:劉現磊
編審:左衛軍
審核:王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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