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萬撬動2.33億,評委躲廁所分贓!”河南濮陽,一醫院分院EPC項目中標價2.3327億,四名掮客、代理、投標方、業主評委靠行賄300萬、定制標書、廁所暗示打分串標,一審法院以串通投標罪判處2人有期徒刑1年、2人有期徒刑8個月,四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這么判!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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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濮陽某醫院黨組書記(已另案判受賄)收到一筆特殊捐贈,某文化基金會會長王乙以捐醫療物資為幌子攀關系,目的只有一個:拿下該院分院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EPC),標的2.3327億。
王乙分三次送出現金300萬元,書記點頭后,把基建科長、招標辦主任叫到面前,指令配合王乙一方,基建科長按授意直接對接王乙的女婿李某。
李某的身份很妙,既是王乙親屬,又是意向中標方中鐵某局的項目代表,一條線就此拉直:醫院一把手收錢基建科長傳話女婿兼投標人接棒基金會會長居中。
招標籌備階段先改規則,基建科長明知項目“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仍協調市發改委、招標辦,把本該總價競標的水泥石頭活,改成“費率招標”。
也就是說,投標人只報下浮率百分比,報價差異被壓到肉眼難辨,勝負全押在技術標主觀分上,業主評委話語權被放大數倍。
緊接著泄底稿,李某通過微信,把醫院內部掌握的招標參數、評分標準、中鐵某局業績清單,一股腦發給招標代理公司濮陽分公司負責人王甲。
王甲按基建科長安排,拿這些涉密材料“反向定制”:招標文件里的業績門檻、獎項加分、設備參數,朝中鐵某局已有資質貼臉寫;投標標書也由她協助李某改,讓內定者每項都踩在最高分區間。
開標前,代理方委派某市局工作人員陳某,以業主方代表身份進評標委員會,有人在院里當面交代陳某:院方意見是中鐵某局中標,你來把控。陳某回:一定想辦法辦好這件事。
開標當天,工作人員把寫有意向中標企業+陪標企業名單的紙條塞給陳某,順帶耳語“專家評審費大概這個數”。
評標室有監控,他們就換地方,多名評委證言:陳某在廁所里拉人協商,回評標席后,主觀分打分環節主動開口,某家公司標書做得不錯,按行規業主代表提了,大家重點關注。
同組專家懂規矩,同屬第一梯隊時順水推舟給高分,中鐵某局順利中標,中標價23327萬元,下浮率94.98%。
案子不是投標失敗爆的,是監察委查某甲受賄時牽出串標線索,移送公安經偵,華龍區法院一審定投標人相互串通,判王甲、王乙各1年罰3萬,陳某8個月罰2萬,李某8個月緩1年罰2萬。
陳某上訴喊冤:沒書面協議、沒直接改分、只是交流引導,不構成串通投標罪,也不該適用第一款。
2026年5月28日濮陽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二審兩點關鍵糾偏:
一是定性,本案不是幾家投標人圍標,是招標人(醫院+代理)與投標人(中鐵某局)內外串通,改依刑法第223條第二款;
二是陳某的廁所暗示不是中性履職,事前明知內定、事中口頭引導、事后結果導向,主客觀閉合,定罪無誤。
把鏈條攤平看:300萬行賄改費率招標削報價差泄參數+定制標書派業主評委廁所遞條+暗示打分中鐵中標2.33億。
四名非公職掮客、代理、投標方、業主代表,用八個月到一年刑期,換來2.33億項目串標案寫進裁判文書網。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適用刑法第223條第二款,不按圍標輕處。
第一款管投標人互相串報價,第二款專門管招標人下場幫特定人中標,本案醫院一把手收錢、基建科長改規則、代理定制文件、業主評委控分,全鏈條屬典型招投雙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
立案標準里中標項目金額200萬以上或行賄手段任中一條就夠刑責,2.33億標的+300萬賄賂雙超百倍。
二審改法條不改刑期,釋放的信號是:業主單位不能拿評委獨立打分當擋箭牌,自己人安釘子照樣算串通主體。
第二,評標現場口頭暗示、廁所協商、順水人情不是行業潛規則,是實行行為。
很多工程人認為不寫書面串標協議、不直接改分數就不犯罪,本案把這種僥幸砸了:陳某沒動過計分鍵盤,但事前承諾把控、事中用標書不錯引導、利用業主身份加權。
證人證言+同案供述形成閉環,法院認的是實質影響評審走向而非形式上有無簽字。業主評委、代理公司、投標代表三人以上默契配合,即便每人只做一段,仍按共同犯罪切刑期。
第三,行賄300萬與串標2.33億是兩條線,刑責之外還有合同效力與行政禁入。
院長收300萬按受賄論處,王乙送300萬若單看或涉行賄罪,本案因串標罪吸收處理未另立;但中鐵某局作為中標人,依《招標投標法》第53條中標無效,已簽EPC合同可訴請無效,審計可追差價,住建口還可依建市規〔2026〕2號將投標企業、代理、評委列入黑名單、市場禁入。
刑事八個月到一年只是其中一段,后面民事翻盤、行政禁標、國企內控追責會接著走,串標省下的開路費,最后從四面八方吐出來。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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