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履職受傷,個體戶經營者為逃避工傷賠償,火速注銷工商登記企圖以“主體消亡”為由免除法律責任。近日,四川廣安市前鋒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件,依法駁回經營者的訴訟請求,明確劃出司法紅線:事后注銷不能抵消工傷責任,個體戶經營者須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2025年8月,王某某入職某個體工商戶培訓機構,受聘擔任教學教師,雙方形成合法事實勞動關系。同年10月,該機構組織員工開展集體團建活動,屬于單位安排的集體履職延伸工作范疇,王某某在活動過程中意外摔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傷情明確、受傷事實清晰。
事故發生后,本應積極配合處理工傷事宜、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機構經營者楊某某,卻動起了“注銷逃責”的歪心思。為規避工傷賠償、甩掉賠付責任,楊某某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的同年12月,迅速辦理該培訓機構個體工商戶注銷手續,試圖通過消滅經營主體、清空工商信息的方式,讓勞動者無處維權、索賠無門。
就在機構注銷當月,受傷職工王某某依法向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提交勞動關系證明、醫院診斷記錄、事故證人證言等完整證據材料。
人社部門經全面調查核實,確認王某某系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工傷認定情形,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某某所受損傷為工傷。
拿到工傷認定結果后,經營者楊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核心抗辯理由十分牽強,主張涉事培訓機構已經完成工商注銷,用工主體資格已經消失,工傷認定對象不存在,案涉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撤銷,試圖以“主體注銷”全盤否定工傷事實與法定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認定是對事故發生當時勞動關系、受傷事實、履職關聯性的法定行政確認,審查核心基準為事故發生瞬間的用工狀態,而非事后經營主體存續狀態。
本案中,王某某遭受事故傷害時,該培訓機構合法登記、正常經營,具備法定用工主體資格,雙方事實勞動關系真實有效,受傷情形完全契合工傷法定要件。經營者事后惡意注銷工商登記的行為,不具備法律溯及力,無法推翻已經客觀成立的工傷事實,更不能免除法定用工責任。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遂依法駁回楊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 四川日報
編輯 肖旭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陳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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