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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患兒離世令人悲痛,基層兒科醫生韓杰走完民事、行政全套追責后仍被定罪。若“只要漏診致人死亡就入刑”成為裁判慣例,或催生防御性醫療、醫護大規模流失的代價,全體國人都要承受。此文懇請轉發,呼吁全社會、公檢法守住法理與醫學的雙重底線。
2026年7月,被羈押整整一年的江西撫州兒科醫生韓杰公開發聲:“我認可診療疏漏,但絕不承認嚴重不負責任”。一句話,戳碎了全國千萬一線醫護的安全感,也撕開了當下醫療司法最值得警惕的隱患:不加區分地將診療漏診推向刑事追責,泛化“漏診入刑”帶來的深遠負面影響,或將載入史冊。
我們先完整復盤這樁牽動整個醫療圈的案件,看清法理、情理之間巨大的失衡。
2024年2月17日凌晨3點,春節假期最后一夜,2歲患兒因持續嘔吐至撫州健強第五醫院急診,兒科醫生韓杰值班接診。家屬起初抗拒拍片檢查,經反復溝通后才完成腹部平片,影像提示腸梗阻,韓杰當即安排患兒住院補液、持續監測病情,定下加重即轉診的診療方案。當日早8點,韓杰完成完整病歷書寫、規范交接班,結束24小時夜班正常離崗。患兒后續全天由接班醫師、上級醫護照護,病情持續加重后家屬自行駕車轉院,轉運途中患兒昏迷,最終搶救無效離世。
撫州市醫學會出具鑒定,認定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核心過錯有二:首診未完善腹股溝體格檢查、未及時申請外科會診,最終漏診嵌頓性腹股溝斜疝。
事發后,分層追責體系早已完整落地,懲罰足以覆蓋過錯:
1.民事賠償:法院判定醫院承擔85%過錯,全額賠付家屬146萬余元,由醫療機構承擔體系缺陷對應的經濟責任;
2.行政處罰:衛健委同步處分韓杰與當班上級醫師,予以警告、暫停執業6個月,涉事醫院同步罰款、全院通報整改。
民事彌補損失、行業完成懲戒,本該是醫療過失處置的完整閉環。可家屬持鑒定與民事判決報案后,公安以涉嫌醫療事故罪立案,韓杰2025年6月被刑拘、逮捕,羈押一年后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罪。
本案在民事、行政雙重懲戒落地后,依舊疊加刑事追責,無數醫者看完判決脊背發涼:今后夜班稍有疏忽漏診、病情未能第一時間識別,都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很多民眾并不知曉關鍵法條:單純漏診,根本達不到醫療事故罪法定立案標準,依法不能入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明確醫療事故罪構成雙核心要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同時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才可定罪量刑。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司法解釋清晰劃定,只有以下七類行為,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嚴重不負責任”,滿足刑事立案門檻: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7.其他嚴重漠視生命、極端失職的情形。
撫州韓杰案的裁判邏輯: 其一,幼兒急腹癥、嘔吐腹痛疑似腸梗阻時,腹股溝查體排查嵌頓疝、危急重癥及時外科會診,是診療規范明確的基礎性、強制性常規要求,屬于保障患兒生命的底線診療義務;其二,韓杰首診全程未開展該項關鍵查體、無病歷記錄佐證,亦未啟動外科會診,屬于客觀明確的規范違反行為;其三,醫療事故鑒定認定醫方主責,該違規行為直接錯失患兒早期手術救治時機,與患兒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據此認定其符合“嚴重違反診療規范、嚴重不負責任”的入罪要件,構成醫療事故罪。該邏輯在事實認定、醫療過錯層面能夠閉環,也是一審定罪的核心依據。
上述裁判邏輯事實層面可自洽,但法理層面站不住腳,屬于典型的“以民事醫療事故、行政過錯替代刑事嚴重不負責任”,入刑門檻不當下移。裁判結論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法理與實務標準均難以支撐刑事定罪。
第一,混淆醫療過錯與刑事“嚴重不負責任”的層級邊界。司法解釋明確,醫療事故罪的“嚴重不負責任”,需與前面5項擅離職守、拒診拒治、違規開展高危診療等漠視生命、放棄核心救治義務的惡性行為等同,是刑法層面的重大過錯。本案僅為單次查體、會診的技術性疏漏,僅需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即可規制,主觀上無放任風險、漠視生命的過錯,未達到刑事追責的嚴苛標準。
第二,因果關系認定片面,未排除多重介入因素。患兒死亡并非韓杰首診行為直接導致,其交班后歷經多輪醫護查房、診療處置,后續團隊均未發現問題、未補救疏漏,存在連續診療過錯。同時家屬自行自駕轉運危重患兒,未采用專業急救轉運方式,大幅加劇病情惡化風險。死亡結果是多重因素疊加所致,并非單一首診行為造成,刑法要求的唯一、直接、排他因果關系不成立,一審未拆分團隊責任、介入因素,直接將死亡結果歸責于單人,違背刑法因果關系認定規則。
第三,以結果歸罪、上帝視角替代規范評價。幼兒急腹癥早期癥狀隱匿,腸梗阻與嵌頓疝癥狀高度重合,夜間急診診療存在客觀難度,不能以最終死亡的事后結果,倒推接診醫生存在嚴重違規。一審脫離急診診療的客觀局限,苛求診療絕對完美,將復雜臨床場景中的漏診,升格為刑事犯罪行為,不當降低了醫療事故罪的入刑門檻。
第四,混淆機構整體責任與個人刑事責任。醫療事故鑒定中的“醫方主責”是醫院整體責任,并未量化韓杰個人過錯對死亡結果的原因力大小,不能直接將醫療機構的民事、行政責任,轉嫁為一線醫生的個人刑事責任,違背刑法罪責自負、罪刑相當的基本原則。
撫州韓杰案的裁判邏輯事實認定無誤,但法律適用失當。該案是醫療過錯無疑,但絕非刑法意義上的“嚴重不負責任”。裁判邏輯遷就了損害結果,弱化了刑事入罪的實質要件,突破了醫療過失與刑事犯罪的法定邊界,因此在嚴格刑法標準下,整體裁判邏輯不能成立、難以站穩法理腳跟。
倘若撫州韓杰案的裁判邏輯成為全國通用先例,泛化“漏診入刑”,全社會都將承受無法逆轉的負面后果,這筆代價終將載入史冊:
為規避刑事枷鎖,防御性醫療會成為所有醫生的自保本能。
兒科患兒輕微腹痛,全套CT、超聲、多學科會診全部強制開具;但凡病情存在一絲不確定性,立刻建議轉診上級醫院,不敢做保守觀察;臨床診療不再思考如何精準、省錢治病,首要目標變成堆砌檢查、反復簽字、留存所有書面證據,只為法庭自證清白。
長遠惡果清晰可見:
普通百姓就醫費用大幅上漲,大量無必要檢查浪費醫療資源;輕癥擠占急診影像、外科通道,真正危重病人錯失黃金搶救窗口;兒科、急診、產科、基層全科這類高風險科室人才批量流失,基層看病難、看病貴進一步加劇。
醫學本身不存在百分百精準診斷。人體構造復雜、疾病早期病灶隱匿、患兒哭鬧無法清晰描述癥狀、夜班醫護身心疲憊、基層醫療機構設備人力有限,都是臨床無法規避的客觀現實。醫生是人,不是能預判所有病情、零失誤的神明。允許合理的醫學容錯,醫療體系才能正常運轉;一旦容錯空間被刑事追責徹底抹殺,受損的從來不是醫生,而是每一個需要看病的普通人。
我們絕不否認逝去兩歲孩童帶給家庭的永久傷痛,充分理解家屬尋求公道的心情;我們堅決支持對主觀玩忽職守、嚴重違規、草菅人命的醫者依法從重追究刑責,絕不替惡性醫療過錯開脫。但我們堅決反對拋開法定立案標準,僅憑“漏診+死亡”的客觀結果倒推罪名,這種“唯結果論”客觀歸罪,違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則。
在此,我們面向全社會、各級公檢法機關,發出三重懇切呼吁:
一、呼吁全體社會民眾:理性接納醫學局限,分清過失與犯罪
摒棄“只要查不出、治不好,醫生就要坐牢”的極端認知。普通查體疏漏、病情隱匿導致的漏診屬于醫療天然風險,對應民事賠償、行業處罰;只有刻意違規、漠視生命等極端失職,才觸及刑事紅線。醫患本是對抗疾病的同盟,少一點對立苛責,多一份對醫學客觀規律的理解。
二、呼吁各級公檢法機關:嚴守醫療事故罪法定立案標準,審慎用刑
審理醫療刑事案件,必須牢牢抓住“嚴重不負責任”這一核心入罪要件,逐條對照最高檢、公安部七類立案情形甄別案件。杜絕單純以損害結果定罪,充分邀請權威臨床醫學專家出具專業意見,區分主觀重大失職和客觀醫學局限帶來的技術疏漏;厘清首診、接班、醫療機構管理多方責任,不將團隊體系過錯單獨歸責一線醫師;恪守刑法謙抑性,民事、行政手段足以化解糾紛時,審慎啟動刑事追訴,守住罪與非罪的清晰紅線。
三、呼吁立法、衛健監管部門:完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以行業治理替代刑事高壓
細化醫療過失刑責認定細則,統一全國醫療刑案裁判尺度;強化醫療機構主體質控責任,完善急診會診、病情轉運、交接班全流程管理制度,從源頭減少診療疏漏;健全醫療糾紛調解、醫療損害保險機制,用行業規范、民事兜底化解醫患矛盾,而非單純依靠刑事追責震懾一線醫務人員。
法律的終極使命,既要守護患者生命健康,也要守護醫者正常執業的生存空間。讓真正漠視生命的失職者依法受罰,讓僅有普通診療瑕疵的醫者合理承擔民事、行政責任,給醫學保留必不可少的容錯空間。
不要等到兒科急診無人堅守、百姓看病愈發艱難之時,我們才幡然醒悟泛化漏診入刑帶來的長遠災難。
韓杰醫生一案,不該只是一個基層醫生的個人悲劇,更該成為司法、社會讀懂醫療、讀懂法律邊界的警示鐘。
懇請每一位醫護、每一位普通讀者轉發此文,讓更多人看見法條底線、看見臨床困境、看見過度追責背后全民要付出的代價,推動法理兼顧人情、司法尊重醫學,重建醫患信任,守住中國醫療長久發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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