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嵐
“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句法諺之所以深入人心,是因為它點明了審判公開的終極價值,而旁聽制度,正是將這一價值從紙面落地為現實的根本機制。翻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條文清晰書寫: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極少數法定例外,所有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在權利的邏輯深處,司法權本就源自人民的授權與信任,旁聽絕非對法庭的“打擾”,而是人民行使監督權、見證權力運行的自然路徑。無論從規范主義還是從憲制框架出發,旁聽都是達成正義不可或缺的一環。剝奪旁聽權利,無異于對審判公開實施了一場“閹割手術”;所謂的公開如果無法被目睹,便只剩下宣告儀式上的空洞自欺。
山水靈秀的修水縣,霧靄纏綿于山巒之間。這片土地曾是一處神圣之地——秋收起義的第一聲槍響在這里劃破長空,革命老區的紅旗曾在此高高飄揚。正因如此,筆者曾本能地相信,這里會天然地踐行“以公開促公正”的法治信仰。然而,當案件事實如被霧氣籠罩的山峰一般撲朔迷離時,筆者方才驚覺,有些地方的高尚傳統與當下實踐之間,竟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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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切,始于一次原本理應公開的庭審。近期,修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萬一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等案件。庭前,家屬接到了來自法院工作人員的主動聯系,詳細溝通了旁聽安排。一周前,法院明確告知家屬:旁聽名額將從10人縮減為5人,理由是屆時有人大代表列席;而申請旁聽的律師,只要憑律師證即可進入,只需提前將名單統計報送即可。帶著一絲疑慮,也帶著對司法公開的期待,各地律師們于開庭前一日陸續抵達修水,滿心期待第二日的庭審盛況。
然而,庭審當日的現實迅速擊碎了這份期待。
一群自稱“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的人員插隊優先涌入法庭。旁聽律師們循規守矩地等在門前,卻眼睜睜看著大門在他們面前無情關閉。法警給出的阻攔理由異常簡單:“你沒有旁聽證,不在名單之內。”可法院先前承諾的是“報備即可進入”,從未提及需要分發旁聽證,也未向任何人作出“需要旁聽證方可入內”的預告。法律并未規定旁聽必須持有旁聽證,也未要求律師必須憑執業證才能行使公民旁聽權。退一萬步說,即便沒有律師證和旁聽證,一名合法公民持有效身份證件同樣有權進入公開庭審的法庭——這是《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底線權利。“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一句耳熟能詳的法治箴言,可法院強推旁聽證作為限制入內的法律依據,究竟援引了哪一條、哪一款?又為何在事后臨時增設律師證的門檻?一切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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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維權律師的追問,法警又拋出了新的說辭:法庭內“座椅不夠”。座椅不夠,本有大法庭可用,本可開設視頻旁聽,本可依申請順序抽簽搖號。這些合法、合理、合規的解決方案,修水縣法院偏偏一個也沒有采用。法律規定清晰明確:旁聽席位不足時,法院應當按申請順序、抽簽、搖號發放旁聽證,并優先保障近親屬或案件利害關系人。然而,在場所有律師與家屬,沒有一個人經歷過抽簽或搖號,更沒有一個人收到過公平的席位分配結果。
公開報道與歷史庭審記錄顯示,同一間審判法庭曾容納過百余人旁聽。為何到了本次庭審,席位竟憑空“不夠”?筆者透過門縫觀察發現,座椅被臨時拆除的痕跡清晰可辨。法庭旁聽區域的臨時改造,本應出于司法設施修繕的正當需要。合議庭在開庭前連夜拆除四排座椅,人為壓縮空間,這并非工程改造,而是以物理方式變相鉗制旁聽權利。這種將公開審理削減為形式禮儀的舉措,嚴重違背了審判公開的法定原則,是典型的程序不當,也是制度性的傲慢。
更令人困惑的是,在場的旁聽人員與所謂“人大代表”交流時發現,這些聲稱代表民意的人員中,有農行退休職工,有社區工作人員,甚至有一位七旬有余的老太太,剛一落座就昏昏欲睡。問及身份,自稱為某防疫部門退休人員。庭審若確有代表、委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家屬與公民自然可以理解;可法院若放任甚至安排社會人員冒充“代表”身份參與旁聽,用意何在?究竟是擠占席位,還是人為操控旁聽人員結構?這其中的隱情,令人難以揣測。
當律師們依法爭取旁聽權利時,一位法警脫口而出:“我們排查的就是你們律師!”這句話如同一面鏡子,照出了這場庭審的真正邏輯:法庭的目標,不是讓公眾看見審判,而是讓某些人被排除在視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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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是因為律師的維權聲音過于激烈,修水縣法院連夜調動公安民警,對一樓樓梯口實施嚴防死守,逐人核查身份。法律規定,公檢法之間應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法律從未授予法院隨意調動警力的權限。而公安機關在12389熱線中回應稱“未違法辦案,偵查過程全程由法院、檢察院提前介入監督”——如此表態,反倒讓人更加懷疑,法院、檢察院與公安之間是否存在某種聯合辦案的默契。無論從哪個角度,這種調動公安的行為都缺乏充分的程序合法性。對于修水縣法院能否公正審理此案,筆者已無心置評。
第二日,旁聽律師徹底失去了進入法庭的機會;再后來,徹底失去了進入法院大門的權利。
全國知名的刑辯律師吳丹紅,以仗義執言聞名業界,更因其在諸多案件中堅守程序正義而廣受尊重。第一日限制旁聽時,他便直言不諱地指出法院做法于理于法無據。結果,他成了修水縣法院的“預防性拉黑對象”。如果“限制進入法庭”尚可勉強解釋為維護庭審秩序,那么“限制一位持有效執業證的律師進入法院大門”,則在任何法律規定中都找不到依據。即使修水縣法院給出的理由是他系“前辯護人”,可無論是《律師法》還是《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均未規定前辯護人不得進入法院。更何況,吳丹紅律師從未在該案中提交過辯護手續,更不曾擔任過辯護人。他的仗義執言,讓他成了修水縣法院“最不受歡迎的人”。
與他一同被攔在法院門外的,還有萬一的妹妹。理由同樣簡潔有力:她是“證人”。證人不得旁聽,確有法律依據。然而,證人的本質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并非做一次筆錄就能天然獲得資格——對證人身份的認定,在刑事案件中必須進行實質審查。更何況,萬一的妹妹所做的筆錄內容,與定罪量刑并無直接關聯;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本次開庭之前的庭審中,她曾全程旁聽。如果她真是“證人”,上次庭審便構成程序事故,相關人員理應被追責;若她不是,本次剝奪旁聽權又有何解釋?前后矛盾、出爾反爾,于法于情皆難自圓。
不當限制旁聽,正在以不斷增殖的方式架空審判公開制度。如今,所有人都已明白:修水縣法院本次的所謂“公開”,只不過是一種形式上的宣告。設置障礙、動用公安、層層設卡,將憲法和訴訟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權利架空,不僅弱化了民眾對司法公權力的有效監督,更令人憂心的是,當公權力失去透明約束,司法不公便會暗自滋生,社會猜忌便會蔓延擴散。在這場權利爭奪中,萬一的姑姑因法院的反復欺騙而哀嚎失聲、血壓飆升;有旁聽人員在抗爭過程中遭到法警暴力抱摔……我們不禁要問:如此費心費力地限制旁聽,如此大動干戈地修筑“信息高墻”,受益者究竟是誰?
這,顯然只是冰山一角。真正的程序違法,還在更深的暗處如火如荼地推進。
審判公開,從來不只是一份裁判文書上“本案公開審理”的格式聲明,而是要讓公民旁聽權真正落地,讓庭審全過程在陽光下運行。司法機關應當依法保障每一位公民平等的旁聽權;法庭應合理規劃并足額保留旁聽席位,不應選擇性放行、人為壓縮空間、刻意制造席位不足的假象;更不得以“人大代表旁聽”為借口,將依法行使監督權的公眾拒之門外。無論旁聽預約登記,還是不予準許旁聽,均應給出明確理由,必要時出具書面說明。若物理空間確實有限,完全可以采取線上線下同步公開的方式,依法開展庭審直播與錄播,打破物理空間的壁壘,讓每一位關心司法的公民都能夠真實地看到、聽到、見證到庭審的全過程。
如果萬一是被依法認定的“有罪”,那就請在公眾與正義的注目下公正判決;如果萬一是清白的、無罪的,更應當在陽光之下坦然釋放。修水的霧可以繚繞山巒,但司法正義的霧,終究不能長久遮蔽。
越是為了掩蓋真相而層層緊閉,真相就越會從縫隙中泄露得更多、更迅猛、更徹底。
(作者:盛嵐律師 已獲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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