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最樸素的共識,是規則一體適用、對錯一斷分明。一樁證據完整、多層定性、明確國家電網衡水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國網衡水)構成單位刑事犯罪的林木侵權案,橫跨數年始終難以落地追責,留給公眾最核心的疑問直擊人心:法律究竟約束何人?國企主體是否天然擁有規避追責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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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恒豐農業當年響應地方生態號召流轉土地造林,足額繳納租金、持續投入管護,成型苗木是企業實打實的合法資產。2018、2020年,國網衡水輸變電中區主導線路作業,在未告知權屬企業、未申領采伐許可的前提下,多次伐除千余株苗木,林業部門實測蓄積63立方米,早已達到濫伐林木罪“數量巨大”的刑事立案標準,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決策出自市級運維部門、作業歸屬單位業務、運維收益歸于國企整體,屬于法定應當雙罰的單位刑事案件。
事實鏈條沒有模糊空間:兩級法院生效判決鎖定砍伐行為,屬地自然資源部門核查后依規移送刑事卷宗,河北省自然資源廳林業部門省級自然資源專項調查組下沉研判后,也明確無證伐樹行為不符合法規要求、契合刑事核查條件。三重權威定性疊加全套書證佐證,本應是啟動追責、彌補損失的起點,可數月時間過去,刑事程序始終處于空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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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集中報道、省級專班督辦之后,案件依舊沒有偵辦實質進展,沒有單位對接損失補償,沒有啟動對涉事單位及原決策管理人員的責任追溯。更值得深思的是,調查重心并未聚焦國企無證伐樹的主線問題,反而轉向深挖受害企業自有苗木移栽的程序瑕疵,出現主線犯罪擱置、舉報人細微合規問題被緊盯的失衡局面。
此情此景,難免催生大眾對執法尺度公平性的質疑。同樣一部森林法規,面向普通市場主體、個體經營者時剛性十足,但凡采伐林木手續不全便快速啟動核查乃至刑事程序;可當違法主體變為大型國企,完整的證據鏈、明確的刑事標準、多層級的定性意見,卻難以轉化為實際追責動作,程序推進處處遇阻。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明單位犯罪適用雙罰制,既要對單位追責,也要追究當年作出決策、下達作業指令的主管人員,不因崗位更替免除過往履職期間的法律責任,可落實環節里,追責通道仿佛無形中增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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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厘清一個核心認知:國企身份是社會責任載體,絕非規避法律約束的緩沖帶。國有電力企業承擔公共服務職能,更應成為尊法守法的標桿,而非游離在規則約束之外。我國法治體系始終堅持法規面前沒有例外、執行規則沒有特權,不存在專屬民眾的法條,更不存在國企可以豁免的違法空間。刑法、森林法對所有市場主體設置統一標準,單位犯罪的追責條款平等適用于國企、民企各類經營主體,任何組織都不能憑借自身行業屬性、市場體量回避法定責任。
本案中法律邊界清晰可辨,國網未經許可采伐第三方權屬林木,主觀上主動組織施工、無視林業審批制度,客觀損毀他人財產、破壞區域林業資源,社會危害性突出,屬于層級較重的刑事違法行為。處置工作本末倒置,擱置國企主線違法問題轉而緊盯維權方瑕疵,既不符合罪責對等的法治原則,也容易形成“身份不同、尺度不一”的觀感,損傷大眾對法治公平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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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追責受阻,導致維權流程陷入空轉。法治營商環境的根基,在于不分主體大小、不論企業屬性,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同等追究各類主體違法行為。針對本案而言,回歸公正處置的核心路徑清晰明確,集中力量推進國網單位濫伐林木刑事案件偵辦,依法調取內部運維臺賬鎖定原決策主管人員,同步落實生態修復、損失補償相關責任。
法律從來不是只約束普通民眾的標尺,而是覆蓋所有組織與個人的底線準則。國企違法不該存在無人追問的空間,證據確鑿的刑事案件更不該常年停滯。公眾期待本案能夠回歸法規本源,打通刑事追責通道,用一視同仁的處置結果印證:法治之下,沒有特殊主體,沒有身份特權,任何人、任何企業觸犯法律,都應當依法承擔對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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