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孔浩,曾任福建省上杭縣舊縣鎮石圳村村委會主任。我們村內因紫金礦業紫金山多年礦產開采,產生耕地永久損毀補償、千畝林地歷史協議、礦山道路報批三類遺留問題,全部有相關文書、歷年協議、村民證言等完整佐證。本文僅客觀陳述已查實的書面事實,針對政策標準、項目審批、補償機制提出合理疑問,懇請屬地相關職能部門、企業予以核查、公開答復,全程不針對任何單位、個人作出主觀定性判斷,所有訴求均立足全體村民長遠生計與集體資產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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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畝農田因采礦水源枯竭永久拋荒,現行短期補償模式無法保障村民晚年生計
以村民孔某河為例。1991年,經村兩委、舊縣鎮相關部門、上杭縣自然資源部門層層審批,他合法開墾村內高速路以北“船底窩”的幾畝荒地,此后三十余年由其長期耕種、自主管理,依法享有該地塊全部土地經營收益權。該起個人土地權益糾紛,也通過司法程序完整固定了采礦毀地核心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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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長期礦產開采作業,造成石圳村高速路以北整片農田水土流失、地下水源枯竭,土地結構遭到不可逆破壞,近百名村民聯名簽字證明整片耕地徹底喪失復耕耕種條件,大面積土地常年拋荒。原村主任孔瑞堯曾于2025年5月13日出具書面證明,再次佐證礦山開采對農田造成永久性損毀、無法恢復耕種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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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起,紫金礦業與村兩委協商確定,由紫金礦業每年將青苗補償款統一撥付至村委會賬戶,再由村委分發給受損耕地農戶,以此彌補村民無法耕種的經濟損失。2013年雙方續簽林地租用協議,將農田補償標準上調分級;2014 年《林地租轉征協議》中,約定農田補償統一提升至933元/畝全額發放,該標準甚至始終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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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行補償模式存在無法回避的民生短板:企業與村委所有書面協議僅約定青苗補償發放至礦山閉礦,礦山關停之日起,所有補償直接永久停止,針對已經永久滅失、無法修復的耕地,無任何一次性征收安置、土地置換、后續兜底賠付方案。千畝被毀耕地,村民僅能領取短期補償,礦山閉礦后,世代賴以生存的土地徹底損毀,村民將失去全部土地相關收益,長遠生計沒有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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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前往鄰村了解同類采礦損毀耕地處置方案,鄰村遭遇完全一致的礦山開采毀地問題,當地采用耕地、林地統一作價、入股礦業企業的固定的長效保障模式。經核算,本村同等規模損毀農田估值可達5000萬元,參照鄰村標準每年可獲得10%固定分紅,年收益500余萬元,是當前本村年度補償總額的6倍;且約定礦山閉礦后,全額返還土地作價本金,村民終身享有穩定收益,從根源解決失地長遠生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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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兩種截然不同的補償方案,我代表全體村民提出幾點合理疑問:
第1, 采礦行為造成農用地永久性滅失、完全喪失耕種功能,從耕地保護、失地群眾保障相關政策角度,僅設置階段性青苗補償,是否符合現行農用地損毀補償的規范要求?
第2, 同一縣域、同一企業造成同類耕地永久性損毀,鄰村落地征收入股長效分紅方案,本村僅執行限時、無兜底的青苗補償,兩種差異化處置方案制定的統一依據是什么?
第三,本村上千畝耕地因采礦永久損毀拋荒,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是否開展過耕地滅失專項認定、生態損害價值評估?針對大面積永久性失地村民,有無配套長遠生計保障預案?
全村村民世代依靠土地務農為生,耕地不可逆損毀是無法逆轉的事實,短期補償只能緩解當下損失,無法解決閉礦后的生存難題。我代表村民懇請屬地相關部門、紫金礦業參照鄰村成熟合規的長效保障模式,重新核定本村損毀耕地補償機制,建立終身穩定的收益保障方案。
二、千畝林地“租轉征”協議存在疑問,名義征地缺失兩項法定核心補償,集體林地權屬遺留仍存在漏洞
2006年起,紫金礦業租用本村892.72畝林地開展礦山生產。2013年3月,村委與企業續簽三年林地租用協議;2014年9月 30日,前任村委會與紫金礦業簽訂《林地租轉征協議》,書面約定將村內 1094.757 畝租賃林地全部轉為正式征用,征地補償標準 8280 元每畝,合計906.4588 萬元林地補償款已全額分發至村民手中。
本人任職村主任后,在梳理村集體歷史土地協議、核查集體林地權益臺賬時發現重大疑點:該份租轉征協議僅為紙面約定,并未完成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定征地報批、林地征收備案全部流程,土地權屬并未發生法定變更,本質仍屬于企業租賃村集體林地。為厘清全村千畝林地權屬、維護村民完整補償權益,我代表村委會提起訴訟,經審理,這1094余畝林地的土地法律屬性并未變更為征地,依舊為村集體出租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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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依據林地征收相關法律法規,合法林地征收補償應當包含三項法定內容:林地補償費、林木附著物補償費、失地人員安置補助費。2014 年名義 “征地”僅兌付單一林地補償,林木補償、失地安置補助兩項法定補償款項至今未核算、未發放,若合同仍然生效,村民完整的征地補償權益到底該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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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生效判決與書面協議,我代表村委會提出幾點合理疑問:
第一,已被認定的租轉征協議,當年企業按照征地標準撥付906余萬元款項,該筆資金法律定性究竟是林地租金還是征地補償?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是否牽頭梳理當年全部資金臺賬、土地手續,并向全體村民公示核查結果?
第二,若2014 年確為林地征收行為,為何未按法律規定發放林木補償、失地安置補助兩項法定補償;若土地實質仍為租賃用地,為何按照征地標準核算補償款,兩種處置方式的政策邊界如何界定?
第三,1094 畝林地多年處于“既無合法征收手續、也無規范長期租賃協議” 的模糊權屬狀態,自然資源、林業主管部門是否可以牽頭開展歷史遺留林地協議專項梳理,完善合規土地使用手續,補齊村民缺失的法定補償款項?
三、礦山經營性道路以防火通道名義報批,200畝林地占用存在補償遺漏疑問,集體資產面臨數百萬損失
近年,紫金礦業在本村蘿卜嶺片區修建一條總長 4.5 公里的道路,道路全線直接連通礦區開采作業面,礦石運輸、礦區生產物資轉運都經過這條路。但眼看到在道路旁的私人養護毛竹林已經獲得了紫金礦業支付的十多萬元補償款,讓村民感到疑惑的不僅是補償問題,該道路明明是紫金礦業建設需要的道路,是否是我們所了解的通過防火路審批建設?是為了規避林地、林木補償費嗎?還是有其他更多的原因?
項目落地后實際占用村集體林地約200 畝。本次道路以防火路名義立項建設后,企業未向村委會、占地農戶公開任何林地、林木占地信息,村集體直接流失大量種植、耕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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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該道路項目審批、補償事宜,我代表村委會提出幾點合理疑問:
第一,我們眼看著該道路主要服務礦山礦石運輸等經營性生產,項目申報用途與實際使用用途是否一致?林業主管部門在項目立項、實地勘驗環節是否開展現場核查?審批流程是否符合林地占用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項目實際占用村集體林地 200 畝,大量原有林木被平整損毀,若道路確屬企業經營性配套設施,是否應當依規足額核算并發放林地、林木補償?
第三,企業經營性占地套用公益防火項目立項報批,是否屬于規范操作?能否由林業、自然資源部門針對該條道路開展占地、補償專項核查,出具書面核查結果向村民公示?
作為本村曾任村委會主任,福建省上杭縣舊縣鎮石圳村的村民,我所有陳述、疑問均依托生效判決書、雙方蓋章書面協議、前任干部書面證言等完整客觀證據,不存在主觀臆斷、不實揣測。我從未否定任何司法判決、政府部門的監管工作,全部訴求出發點均為維護全村數百名村民土地、林地合法集體資產權益,解決礦山開采帶來的多年民生遺留問題。
在此,我代表石圳村全體村民,提出三點核心訴求:
針對永久損毀千畝農田,重新制定合理的補償方案,解決閉礦后村民無補償兜底的核心民生難題;
由自然資源、林業、鄉鎮相關部門牽頭,全面梳理 1094 畝林地歷史租賃、征地協議遺留問題,補齊缺失的林木、安置補償,明確集體林地合法權屬;
實地核查蘿卜嶺 4.5 公里礦山道路立項、占地、補償全部資料,規范礦山企業林地占用審批流程。
再次感謝大家的關注和支持,我會一直為了石圳村的綠水青山、為了村民的合法權益而持續發聲。我盼望著紫金礦業、屬地各相關職能部門能夠重視村民多年合理訴求,拿出公平、長效、可落地的解決方案,化解礦山與村民之間多年的土地補償糾紛,為了祖國的綠水青山,為了農民的幸福生活,構建和諧穩定的村企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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