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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余先生稱,江西南昌一家民營醫院在未盡告知義務的情況下,給他未成年的女兒做了流產手術。
余先生提供的手術同意書截圖顯示,手術時間是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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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協議書、麻醉協議書上的簽字人——所謂女孩的“哥哥”,余先生夫妻倆根本就不認識。
余先生的妻子無意中發現了病歷,兩人才知曉此事。醫院違規為女兒做人流手術,余先生感到非常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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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南昌市衛健委發布通告稱:涉事醫院確實未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違反了相關法規,將依法依規對相關醫療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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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滿14周歲獨自去做人流,醫院必須先報警,因為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系,屬于強奸罪;
如果14-18周歲的女孩,獨自去做人流,醫院也要詳細問診排查,看看其中是否涉及性侵、家暴等違法行為。
九部委曾專門出臺“強制報告制”,醫院遇到未成年人疑似家暴、性侵,必須落實報告制。如果瞞報、遲報,將處罰醫院、吊銷醫師執業證,情節嚴重追究刑責。
患者去醫院就診,都會用到身份證。所以,涉事醫院肯定知道余先生的女兒是未成年人。
這種情況下,醫院在未盡到告知義務就做人流,當然違法。
余先生的女兒在手術前自述,她已經參加工作,每月工資2000元,生活能獨立自主,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我拒絕告知。
但是,余先生稱,他的女兒并沒有參加工作,而是還在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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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里,大家應該能猜出這是什么性質的醫院了吧?沒錯,這是一家民營醫院。
同樣的案例,大多也是發生在民營醫院。
2021年10月,遼寧東港婦科門診部在明知孫某某為?未滿14周歲?,未按規定盡到強制告知義務,就為其實施人工流產手術。該醫療機構被處罰2萬元,涉事醫院也受到了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7日,湖北竹溪仁和醫院接診未成年患者何某,既未告知其父母,也沒撥打報警電話,私自實施清宮術。這家醫院被處罰1.5萬;
2025年10月,媒體報道一則醫療行政處罰的消息。吉林市鳳凰醫院未取得監護人書面同意,為未成年人患者開展藥物流產和無痛清宮術,處以1.1萬元人民幣罰款。
這些案例都是經媒體曝光才公之于眾;而沒被曝光的類似案例,恐怕還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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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余先生女兒這件事。
在未盡告知義務的前提下,為未成年女孩實施流產手術,屬于違法行為,涉事醫院對此肯定是清楚的。他們讓余先生女兒下“免責”自述,就是最好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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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推測,余先生女兒那段“免責”自述,應當是在醫院授意下寫的;否則,一個未成年女孩,怎么會知道還有這個環節?
涉事醫院為了蠅頭小利,把法規拋在腦后,甚至不惜通過授意未成年人寫自述的方式為自己脫責,可見他們既貪婪又毫無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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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醫療機構,不能單純為了錢,就罔顧強制報告制度;要知道,你們擅自為未成年女孩人流,不僅漠視法規制度,還可能成為性侵、強奸行為的幫兇。
早報告,早發現,早追責;否則,讓施暴者繼續逍遙法外,就是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縱容,更是對未成年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無論是公立醫院還是民營醫院,都應當恪守法規底線,堅守“救死扶傷”的初心,絕不能為一己之私,漠視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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