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首診不得推諉,醫生到底能不能拒診、暫停診療?法律給了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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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診負責制是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要求首診醫師在一次就診過程結束前對患者全程診療管理負責。但在臨床實踐中,醫師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必須接診——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醫師拒診或暫停診療。哪些情形屬于合法拒診?哪些情形屬于違法拒診?本文系統梳理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首診醫師可以拒診或暫停診療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依據,以期為臨床實踐提供參考。
一、首診醫師的法定診療義務
在討論“可以拒診”的情形之前,首先需要明確首診醫師負有哪些不可推卸的法定診療義務。
1. 首診負責制
根據《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國衛醫發〔2018〕8號),首診負責制度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診醫師(首診醫師)在一次就診過程結束前或由其他醫師接診前,負責該患者全程診療管理的制度。醫療機構和科室的首診責任參照醫師首診責任執行。
基本要求包括:
● 明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不同階段的責任主體
● 保障患者診療過程中診療服務的連續性
● 首診醫師應當做好醫療記錄,保障醫療行為可追溯
● 非本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內疾病,應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議患者前往相應醫療機構就診
2. 緊急救治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也規定: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上述規定確立了醫師和醫療機構對急危重癥患者的強制救治義務,即對于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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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診醫師可以拒診或暫停診療的法定情形
盡管首診醫師承擔法定的診療義務,但在以下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醫師拒診或暫停診療。
(一)患者病情超出診療能力范圍——建議轉診而非拒診
1. 超出本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
根據《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釋義,如果患者罹患非本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內的疾病,雖無法提供診治,但必須先評估患者病情狀況:
● 如果患者病情平穩,應給患者提供適當的就醫建議,履行告知義務并書寫轉診醫療記錄
● 對急危重癥需搶救的患者應當按照急危重患者搶救制度進行診療,不得直接拒診
2. 限于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需要注意的是,這屬于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而非醫師個人拒診的權利——醫師應當積極協助患者聯系轉診,而非簡單拒絕。
3. 超出醫師個人執業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但需注意:根據《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第五條,醫師注冊后“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不屬于超范圍執業。也就是說,在緊急救治情形下,醫師不得以“超出執業范圍”為由拒絕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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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掛號
根據《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釋義:
如果就診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掛號,醫師有權拒絕接診,不承擔首診負責制的主體責任。但若患者病情處于急危重癥狀態,醫師須按未掛號患者予以接診并承擔首診職責。
換言之,患者冒用他人身份掛號時,醫師有權拒絕接診;但急危重癥患者仍須按未掛號患者予以接診。
(三)患者或家屬不配合診療
1. 患者不配合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患者明確拒絕配合必要的檢查、治療,且醫師已履行告知義務,醫師可以暫停或終止相關診療活動,但需做好書面記錄。
2. 患者擾亂醫療秩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規定: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若患者或家屬存在暴力傷醫、嚴重擾亂診療秩序等行為,醫療機構和醫師可報警處理,并可在風險消除前暫停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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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聯網診療中的首診限制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互聯網診療的終止條件。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斷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適宜互聯網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這意味著,在互聯網診療中,若醫師判斷患者為首診(而非復診),或病情不適宜線上診療,應當終止互聯網診療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五)傳染病防控等特殊情形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對于未隔離的法定傳染病患者,醫療機構可暫緩接診,并按規定轉診至定點機構。
(六)患者未繳費情形
關于費用問題,需要特別強調:對于急危重癥患者,不得以未繳費為由拒絕或拖延救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費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急救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此外,原國家衛計委制定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亦明確規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因此,未繳費不構成拒診急危重癥患者的合法理由。對于非急診患者,醫療機構可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必要的診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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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師“暫停執業活動”的法定情形(行政處罰)
需要特別區分的是,醫師被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執業活動,屬于行政處罰,而非醫師主動“暫停診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項明確將“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列為可被暫停執業直至吊銷證書的情形之一,再次凸顯了緊急救治義務的強制性。
四、實務要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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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提示
1. “拒診”與“轉診”的區別
對于超出診療能力的患者,法律規定的義務是“及時轉診”而非“拒診”。醫師應當積極協助患者聯系轉診,而非簡單拒絕。
2. 急危重癥患者的特殊保護
對于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警告、暫停執業、吊銷執業證書)甚至刑事責任。
3. 書面留痕的重要性
在患者不配合、需轉診等情形下,醫師應當做好病歷記錄、知情同意書、轉診記錄等書面材料,以證明已履行法定義務。
4. 醫療機構與醫師個人責任的區分
首診負責制的主體既包括醫師個人,也包括醫療機構。醫師個人在執業范圍內的行為由醫療機構承擔替代責任,但醫師違反法定義務的,仍需承擔個人行政責任。
5. 費用問題不得成為拒診理由
對于急危重癥患者,不得以未繳費為由拒絕或拖延救治。違反此規定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首診負責制是保障患者權益的重要制度,但法律也明確了特定情形下醫師可以拒診或暫停診療的邊界。關鍵在于:對于急危重癥患者,緊急救治義務不可豁免;對于非急診情形,醫師應在履行告知義務、做好書面記錄的前提下,依法合規地處理拒診或轉診事宜。建議醫療機構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法律培訓,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在保障患者權益的同時也維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本文轉自“醫框蕓學庫公眾號”,僅供學習交流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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