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
審判實踐中,對于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請求發包人對其施工工程折價補償存在不同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會議討論認為】: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與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
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因此,在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賬戶借用人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因執行被執行人財產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賬戶,案外人以其系該被凍結賬戶的借用人和該賬戶中資金的實際權利人為由,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會議討論認為】:
被執行人賬戶被執行法院凍結后,案外人以其系賬戶的借用人和賬戶中資金的實際權利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
一、《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亦規定,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二、貨幣作為一種特殊動產,同時作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屬性,貨幣占有即所有,賬戶借用人違規借用銀行賬戶,由此帶來的風險應自行承擔。
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主要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規等明確特殊賬戶有專款專用的安排,實質上不屬于開戶人所有,經法定程序可以解除凍結相應款項。如以相關基金會、政府監管賬戶名義開立的生態損害修復賠償金賬戶等。
3、最高法民一庭專業法官會議紀要:多次分包、轉包情況下農民工有權請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資
【法律問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審判實踐中,對于多次分包、轉包情況下農民工是否有權請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資的問題,存在不同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適用于多次分包、轉包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從文義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沒有規定不能適用于多次分包、轉包的情形。
第二,從立法目的看,本條規定的目的是在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轉包工程的情況下保障農民工的工資權益。為實現本條立法目的,多次分包、轉包的情形下,農民工工資權益亦應予以優先保護,不宜將本條規定的分包單位限定為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有直接合同關系的分包單位。
第三,從實踐角度看,同一工程多次分包或者轉包在建筑市場客觀存在,在多次分包或者轉包的情況下,從總承包單位到農民工之間相隔的合同主體更多,法律關系更為復雜,農民工工資權益更難獲得保障,更需要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特別保護。
第四,從政策導向看,這有利于督促總承包單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等制度。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99輯
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無效
審判實踐中,地方政府與受讓方事先約定受讓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如果公開“招拍掛”的價格高于雙方約定的價格,差價部分返還給受讓方,此種“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
上述情形下,“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損害國家利益而無效。
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通常應當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相關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中標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提前確定了某一特定主體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使該主體在公開競價中處于優勢地位,本質上系串通行為,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既導致國家土地出讓收入減少,也擾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秩序,故應認定“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無效。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及用途法定,“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導致國家土地出讓收入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用途法定,應按照“收支兩條線”嚴格管理。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明確規定不得以各種名義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2021年5月,相關部門又發布了《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由此可見,國家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支的監督管理力度在不斷加強。“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導致原本應繳入國庫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
第三,因“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無效,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不予支持。對于“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無效的后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