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發商推出 “老帶新” 贈物業費活動,
老業主成功推薦客戶購房后,
但遭物業公司拒絕兌現,
并以老業主欠繳物業費起訴。
近日,
臨澧縣法院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
2020年11月,業主小明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某小區商品房。購房期間,該公司推出了關于業主推介購房可獲取傭金或減免物業費的優惠政策。2021年11月,業主小明推介新客戶買房成功,并在該公司開發的某APP上完成了新客戶推薦流程,經某房地產公司確認,小明享有推介房屋免交兩年物業費的優惠。
后某物業公司向小明催收物業費,小明提出其享有推介房屋免交兩年物業費的優惠,但紙質贈送協議不慎遺失。某物業公司經核實后,確認小明所述情況屬實,但其以某房地產公司未將享有減免物業費的業主名單和相應款項交給某物業公司為由,提出讓小明先交物業費,等款項下來后再行減免。小明同意后遂交了2022年、2023年的物業費。
2024年1月,某物業公司再次向小明催收物業費,小明以其享有上述優惠為由未交納物業費。2025年10月,某物業公司再次催促小明交納拖欠的物業費,后小明仍未交納,某物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小明支付自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的物業費及違約金。
庭審中,小明辯稱某房地產公司曾承諾贈送其兩年物業費,某物業公司應予兌現,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及某APP截圖予以佐證。某物業公司對此無異議,表示若小明能提供紙質版的減免物業費的贈送協議,其可撤訴。
![]()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明提供的證據及某物業公司關于小明推介其他業主買房、減免物業費的陳述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確認小明推介購房成功,并選擇以免交兩年的物業費作為回報的事實屬實。
某物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系某企業旗下關聯公司,某物業公司經營范圍為在隸屬企業經營范圍內承接業務,其清楚小明推介他人購房且選擇以免交物業費作為獎勵的事實,在查證屬實的情況下理應及時兌現相關承諾,能否提供紙質版贈送協議不影響小明所主張事實的認定。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小明關于免除兩年某小區物業費的辯解主張成立,某物業服務公司應為小明減免兩年物業費。某物業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物業費未超過兩年物業費的范圍,最終,依法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
開發商作出業主推介購房贈物業費的承諾后,物業公司表示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物業費贈送協議對其有效,受協議約束,則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應遵循誠信原則,積極向業主兌現承諾,確保業主的權益得到保障。
同時,廣大業主在享受購房優惠時務必留存完整的書面證據,妥善保管好相關協議、聊天記錄、推介新客戶購房成功的證據等,理性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來源:臨澧縣人民法院
作者:胡楊冰
編輯:以白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