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網:原告提供欠條主張被告借款,被告否認系本人簽名,申請筆跡鑒定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問題編號:C2024120300471
【最高法回復意見】
這屬于法官的心證問題。
法官根據生活經驗法則,首先認定原告是否盡到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對其所舉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進行全面分析認證。
被告否認簽名的主張,只產生否認原告主張的效果——亦即要求原告進一步補強證據并證明其主張的待證事實。
無論被告的否認是否成立,如果原告舉示的現有證據得出的結論不能支持原告主張的待證事實——被告借款,則認定被告借款的事實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認定原告舉證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則認定其主張成立。
被告提出否認簽名的抗辯,屬于其訴訟權利,并不發生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
如果被告進一步行使訴訟權利,舉示反證,并能夠動搖法官關于原告就被告借款這一待證事實舉示的證據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心證,使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則應當認定原告的事實主張不成立。
法官目測簽字筆跡真偽是其經驗法則作用的范圍,也是其自由心證范疇,可以幫助法官進一步形成心證。如果字體明顯不同,可以要求原告再舉證。
如果法官目測難以確定筆跡真偽,原告其他證據證明力又不能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則認定原告主張的事實不成立。否則,原告舉證已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被告否定原告證據,應承擔舉證責任,比如申請筆跡鑒定。被告不申請鑒定或拒絕繳納鑒定費,則應認定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
綜上,題設中兩種意見各有偏頗,癥結在于對訴訟否認所產生的效果認識不清。合理的否認發生使對方進一步補強證據和證明力的效果,不發生舉證責任的再分配問題。
回復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馮文生
回復時間:2024-12-12 06:58:04
來源:最高判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