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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經營者趙某從東北某地購進約14噸胖頭魚,運至東北某市冷庫,部分裝入印有“東北某湖胖頭魚”標識的包裝袋銷售。案發(fā)后,工商立案并移送公安。
2013年9月,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并拘留趙某,同時向冷庫發(fā)出《協(xié)助保留證據通知書》,要求不得轉移該批魚。兩個月后,冷庫報告魚已腐爛,公安未及時處置,于12月將14噸魚全部銷毀。
趙某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五年,罰金32萬。服刑后申訴,2022年再審認定其行為違法但不構成犯罪,宣告無罪,移送市場監(jiān)管。趙某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復議被拒,后向東北某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
高院認為公安扣押易腐水產品后未及時查驗處置,導致毀損,屬違法扣押,判賠62.7萬元。公安申訴至最高法,2024年6月被駁回。該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
一個賣假魚的人,魚被扣了,怎么還能拿到62萬?問題樸素,卻觸及法治底線,一個人違法,不代表公權力可以違法對待他。
趙某的行為確實不當,欺騙消費者,損害市場秩序。但再審已明確,其行為違法,卻不構成犯罪。違法應受行政罰,犯罪才擔刑責。這兩條線不能因公眾厭惡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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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解決的是另一個問題:公安控制魚后,是否依法妥善處置?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不能采用街頭邏輯,“反正他不是好人,爛了就爛了”。
一旦接受,財產權便由執(zhí)法者道德評價決定,今天讓貼牌者的魚爛,明天就能讓未定罪者的貨廢。法治的價值,恰恰在于保護并不可愛的人。
本案還有一個細節(jié)。公安發(fā)的是《協(xié)助保留證據通知書》,未寫“扣押”,魚未入公安倉庫。但判斷扣押,不看標題,看實際控制。公安要求冷庫不得轉移,貨主不能處置,魚已喪失市場流通可能。權力享受控制效果,就應承擔控制責任,不能拿走處置權卻不接過保管義務。
14噸魚與卷宗不同,會變質。2013年9月控制,11月報告腐爛,12月銷毀,危險并非突降。對易腐涉案財物,應及時查驗、評估、拍賣或變賣,價款提存,待案件明確后處置。需要證明的是品種來源,不必讓實物陪葬。證據保全不等于實物陪葬。公權力不該是最無成本意識的保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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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視62萬為“賺了”,實則混淆賠償與獎勵。
賠償是填補直接損失,非道德獎勵。魚有市場價值,因違法處置而滅失,應據實賠償。如同撞了違停車,違停受罰,撞車照賠。各算各賬才叫法治。若“他也違法”能抵消損失,執(zhí)法便可先砸東西再找理由。
更沉重的是五年刑期。再審認定違法但不犯罪,差的是一個人五年自由。行政違法可罰款,刑事定罪奪自由。刑法須謙抑,不能因行為令人反感就升格,不能因金額大就硬塞罪名。執(zhí)法要有牙齒,但須咬在法律位置上。本案從調查到再審近十年,魚爛數月,申訴多年,時間對比刺眼。
國家賠償不應止于“納稅人買單”。國家先賠,但之后須追責、糾錯。賠了62.7萬,要追問:誰負責登記保質風險?為何未評估?腐爛預警后誰不作為?有無追責?易腐物今后如何處理?只賠錢不改流程,下批魚仍會爛。
涉案財物管理需建立明確制度:扣押即清點拍照、標明保質期和風險等級;設置強制處置時限;及時評估拍賣變賣并提存;允許權利人提出意見;倉儲記錄數字化;預警后限時處置;案件終結及時解封;對失職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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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62萬,買到的應是一條邊界。對易腐物品,一旦控制,必須及時處置,放任毀損構成違法扣押并觸發(fā)賠償。
無罪不等于未違法,違法不等于任人處置。趙某該為貼牌擔責,公安該為爛魚擔責。法律不找絕對好人,也不造絕對壞人,只把責任放回各自位置。
魚已爛,五年已過,賠償不能挽回時間。這筆賠償不應只是魚價,更是一份昂貴提醒:執(zhí)法不是只扣東西,從權力伸手那一刻起,就必須為手里的東西負責。
來源/現代快報《趙某貼牌銷售胖頭魚,14噸魚被警方扣押處置不當腐爛;獲刑5年后趙某被改判無罪,申請國家賠償;法院:公安違法查封、扣押,賠償62.7萬元》、智慧生活報《吉林警方扣押經營者14噸魚后腐爛,被判賠62萬元》、河北長城網《警方扣押14噸魚后腐爛被判賠62萬元》
圖片/源于網絡及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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