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的陳某2025年9月務工期間因工死亡,哥哥陳某丙聯(lián)系陳某繼子(王某婚前之子陳某乙)后,以近親屬名義與用人單位簽協(xié)議,拿下工亡賠償金116萬元(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
問題在于:陳某與妻子王某2009年登記結(jié)婚,婚后未生育,但死亡前已分居10余年。陳某丙簽協(xié)議前沒通知王某,繼子陳某乙在電話里說"無力處理",受托讓舅舅全權(quán)辦,還在律師見證下代母簽了《放棄繼承權(quán)及索賠權(quán)聲明書》,事后也沒告訴王某,還勸舅舅"別打擾我媽"。
陳某丙領(lǐng)完116萬,操辦喪事、付律師費,按自己意思把款用完了。王某知道后起訴,要求返還91.6萬元。
法院怎么認定的
王某有沒有份?
有。一審、二審都認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有人身專屬性和對死者近親屬的整體撫慰性質(zhì),依法在配偶王某、哥哥陳某丙之間分配。雖然分居10余年,但婚姻關(guān)系沒解除,王某仍是近親屬。繼子代母簽的放棄聲明 ≠ 王某本人的意思,且陳某乙當庭明確放棄的只是自己的那份,不及于王某。
陳某丙哪里有瑕疵?
他知道王某是死者配偶,卻在繼子一句"別聯(lián)系她"之后,沒再核實王某本人意愿,就拿著代簽的放棄聲明把116萬全領(lǐng)了;領(lǐng)完也沒跟王某商量,自行支配。法院認定這部分構(gòu)成不當?shù)美撏恕?/p>
怎么分?
先扣掉雙方庭審自認的喪葬+律師合理開支20萬元,剩96萬。酌定因素:
- 王某與陳某長期分居,未盡夫妻扶養(yǎng)義務
- 陳某丙是哥哥,但對陳某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關(guān)系更緊密
- 繼子陳某乙已書面放棄自己那份
→ 王某 40%(36.64萬),陳某丙 60%
判決結(jié)果
- 一審:陳某丙向王某返還 36.64萬元,駁回王某其他訴請
- 王某不服上訴,要求改判返還91.6萬
- 2026年5月8日,湖北黃岡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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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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