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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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案件需堅守司法獨立原則,依法審慎核查證據、采納辯護意見。但實踐中經常會有法官被其他關系干擾,進而作出枉法裁判的情形。
那么,法官未采納律師無罪辯護意見,而采納上級法院有罪答復,自己要擔責嗎?
我們來看一則典型案例《王桂榮玩忽職守案》
本案中,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中,未依法審查案件證據、拒不采納律師合理無罪辯護意見,盲目采納上級法院有罪答復作出錯誤判決,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判承擔刑事責任。
一、典型案例:法官失職判錯案,終獲刑
王某榮系某基層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在審理一起刑事案件時,被告人辯護人提交了充分證據,提出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且案件關鍵證據存在明顯漏洞,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
審理過程中,王某榮未依法對案件證據進行全面核查,也未認真聽取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而是多次向上級法院請示,并盲目采納上級法院出具的書面有罪答復,最終作出被告人有罪的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該案證據不足,律師無罪辯護意見成立,原審判決錯誤。同時,法院認定王某榮在審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未履行法官法定職責,遂改判被告人無罪,并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王某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二、法律依據:法官失職追責,有法可依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官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肩負公正審判職責,未盡審慎審查義務、盲目遵從上級意見作出錯案,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法官法》明確規定,法官審理案件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意見,獨立行使審判權。本案中,王某榮違反該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不僅造成當事人錯誤羈押,還損害司法公信力,依法應受刑罰處罰。
三、實操警示:堅守司法公正,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為司法工作人員敲響警鐘,同時也明確了當事人遭遇錯案的維權方向,若遭遇錯案,可通過上訴、申訴等途徑維權,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判決錯誤;若因法官失職造成人身、財產損失,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同時可向相關部門舉報法官瀆職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法官不能以“遵從上級意見”為由規避自身職責,玩忽職守判錯案必將承擔刑事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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