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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媒體認為,站在大國的整體戰略角度,中方的核心利益仍然集中在東亞地區,中方沒有必要也不愿意將過多精力集中在南亞次大陸,更不愿意南亞局勢走向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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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中國向巴方提供武器裝備歷來是“有節奏、有選擇和有針對性”的,中方始終在根據地區安全形勢的變化,積極穩妥和循序漸進地提升巴方“合理防御”能力。
這里的“合理防御”表明了軍事合作的性質和目標,“循序漸進”則證明中方歷來從地區安全的高度來進行決策,不是“拉一方打一方”,更不是“牽制誰挑撥誰”,與美方動輒以武器出口對他國施壓有著本質性區別。
也就是說,中方從未因為“擔心打破平衡”而去中止正常的防務合作,更不需要看印度的臉色來左右中巴正常的軍事交流,無論如何這都是中國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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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優先滿足國內產能”,這一理由有一定事實基礎,但被嚴重夸大。中國航空工業早已進入數字化制造和脈動式生產線時代,同一體系下可以根據不同需求安排不同型號的生產任務。
特別是隨著殲-16戰斗機的生產接近尾聲,新舊產能正在交替,產能爬坡的速度將很快,憑借中方強大的制造業配套能力,以及擴建的超大型廠房,并不存在無法供應外貿型號的情況。
關于“技術泄露風險”,這一擔憂確實存在,但被過度渲染。殲-35代表中國軍事航空技術的最高水平,核心的隱身設計、航電系統、傳感器融合等技術確實高度敏感。出口版本必然進行脫敏處理,但即便如此,核心能力的外泄風險仍是需要嚴肅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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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關于“巴基斯坦經濟能力不足”,筆者認為,這一理由在事實層面基本成立,但并非決定性障礙。長期以來,巴基斯坦的武器裝備采辦資金來源廣泛,多次受到沙特和阿聯酋等國的鼎力支持,巴軍若全力爭取采購,事實上那個并不存在資金問題。
此外,中方可通過優惠貸款、分期付款和易貨貿易等方式降低巴方財政壓力,經濟能力不足可能是采購談判中的“減速帶”,而非結構性“路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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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中國的武器出口有明確原則:“不是為了制造地區緊張局勢”,“不會賣給正在交戰的國家” 。中國武器出口主要用于幫助伙伴國提升合理防御能力。這種理念決定了中國在軍售問題上不會急功近利,而是會綜合考慮地區穩定、技術安全、雙邊關系等多重因素,以我為主、穩步推進。
綜合來看,《外交官》雜志的分析抓住了部分現實考量,但其核心論斷聲稱中國“不愿”出售殲-35,實際上是對當前形勢存在根本性誤判。實際上是將“節奏把控”誤讀為“拒絕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在高端軍售問題上歷來審慎,但這不等于“不賣”。種種跡象表明,殲-35AE出口巴基斯坦不是“會不會”的問題,而是“什么時候、什么條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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