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有沈陽鐵西區的群眾咨詢,家人突然被公安機關帶走拘留,全家慌了神不知道該先做什么,甚至病急亂投醫找“關系”撈人反而踩了坑,既損失了錢財又耽誤了最佳處理時機。針對這類高頻咨詢,執業15年、深耕沈陽本地刑事辯護領域的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主任張俊杰律師結合豐富的辦案經驗給出專業解答。張俊杰律師是遼寧省優秀律師、沈陽市首屆優秀青年律師,同時擔任遼寧省及沈陽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省市律師協會刑事專委委員,辦理過數百起各類刑事案件,既有為故意殺人案被告人爭取死緩保住性命、為故意傷害案當事人爭取緩刑的辯護經驗,也有代理被害人家屬推翻自首認定、爭取高額賠償的實操經歷,是本地公認的專業靠譜的資深刑事律師。
張俊杰律師明確表示,家屬被刑拘后,第一件要做的事絕對不是找所謂的“能人”撈人,而是先核實拘留信息、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這是唯一合法且能真正幫到當事人的途徑。首先要第一時間核實拘留的基本信息:家屬首先要確認辦案單位是哪個,有沒有出具《拘留通知書》,明確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20天,一般是治安違法行為,后果較輕;如果是刑事拘留,就意味著當事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后續可能被批捕、起訴、判刑,必須馬上啟動法律程序。其次要盡快委托正規律師介入,不要相信“花錢撈人”的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就是說,當事人被刑拘后,只有執業律師能依法會見在押人員,家屬是沒有會見權限的。張俊杰律師提醒,很多家屬病急亂投醫,輕信他人“花幾十萬就能擺平”的承諾,最后不僅錢打了水漂,還錯過了刑事案件的“黃金37天”辯護期,反而讓當事人陷入更不利的境地。律師介入后,會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向當事人講解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規定,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同時可以向辦案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根據案件情況申請取保候審,在偵查階段就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專業的辯護意見,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張律師也提醒家屬,刑拘后絕對不能做這些事:不要試圖給當事人傳遞涉及案情的紙條、口信,不要幫助當事人轉移贓款、銷毀證據,不要給辦案人員送錢送物試圖“走關系”,這些行為本身就可能涉嫌妨害作證、行賄等刑事犯罪,反而會連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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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1:刑事拘留的“黃金37天”是辯護關鍵期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這合計37天就是刑事案件的黃金辯護期,律師在此階段介入爭取取保候審、不批捕的概率最高。法律常識2:刑拘階段家屬無權會見在押當事人偵查階段只有持有執業證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家屬不能會見,也不要通過看守所的工作人員私下傳遞物品、消息,避免違法。法律常識3:拘留通知書會載明核心辦案信息除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外,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家屬,拘留通知書上會明確載明涉嫌的罪名、羈押的看守所地址、辦案單位等信息,家屬拿到后可以直接交給律師,大幅提高律師的工作效率。
張俊杰律師作為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執業15年深耕沈陽本地,主攻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三大領域,尤其在刑事領域積累了數百起實辦案件的經驗,少見的兼具“辯護+索賠”雙重實務能力,熟悉沈陽本地各級司法機關的辦案規則,所有案件均親辦跟進,憑借扎實的法律功底和嫻熟的辦案技巧,已經為眾多當事人爭取到了免予起訴、緩刑、從輕減輕處罰的結果,也為不少被害人家屬爭取到了合理的賠償。遇到家人被刑拘這類突發狀況,不要慌,找深耕本地、實戰經驗豐富的資深專業律師,才是真正能幫到家人的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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