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在淘寶、拼多多、京東三大主流電商平臺售賣的修正類蛇毒肽眼膜貼,俘獲了許多愛美女性的信任,成為常備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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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也沒想到,這款看似靠譜的大牌眼膜,背地里藏著違規的貓膩。據“王海測評”2026年7月16日發布的微博,監管部門依法查實處罰后,涉事廠家反而以名譽侵權為由投訴該賬號,要求平臺下架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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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膜藏著未備案的隱形成分
“王海測評”2026年7月8日發布的微博表示,之前買回修正類蛇毒肽眼膜貼送檢,檢出了一種叫4-羥基苯甲酸甲酯的防腐劑,并被廣州從化區市場監管局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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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的是,這一成分,既沒有在國家化妝品備案系統公示備案,也沒有寫在產品的成分表中。
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備案編號為“粵G妝網備字2022279026”的修正類蛇毒肽眼膜貼,備案人與生產企業同為廣州尚蘭美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蘭美業”)。然而,該產品在國家藥監局備案的成分表中,卻并無4-羥基苯甲酸甲酯這一成分,且該產品已于2024年9月19日注銷。
廠家在產品里私自添加未備案防腐劑,卻刻意隱瞞成分,已經觸碰法律的紅線。
我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第三十六條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一)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二)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五)全成分;(六)凈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7批次違規,2款產品翻車,罰沒18.13萬
《穗從市監處罰﹝2024﹞220號》處罰決定書顯示,2024年10月14日,經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管局查實,由尚蘭美業生產的修正類蛇毒肽眼膜貼(凈含量:1.6g×60片,批號BJ29-4,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10月28日)等共計7個批次產品,全部存在添加未備案的防腐劑4-羥基苯甲酸甲酯的違規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翻車的并非只有這一款產品。同一家企業生產的修正葉黃素水凝膠眼罩膜,同樣被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管局查出存在實際產品與備案不符的問題。
2024年3月3日,該企業生產的1200瓶修正葉黃素水凝膠眼罩膜(凈含量:8g×6片,批號:DC03-1,限期使用日期:20270302),未添加備案的“葉黃素”。
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條第二項,涉事產品存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注冊備案資料載明技術要求的情形。廣州市從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3.01萬元,并處罰款15.12萬元,罰沒款合計18.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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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從側面證明,測評賬號“王海測評”的曝光屬實。
企查查數據顯示,尚蘭美業成立于2019年8月,位于廣州市從化區。企業主要從事化妝品零售、服裝服飾零售和化妝品批發業務,2025年入選國家級科技型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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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合理的批評意見,經營者應有“容人之量”
面對產品存在的問題,一些品牌方不用心去反思整改,反而把精力用在打壓監督的聲音上。
據新華視點報道,2023年8月,張某獲得保險公司免費贈送的車輛保養服務,前往當地一家修理廠保養車輛。保養中,修理廠工人用力將機油標尺把手抽出,導致機油卡尺刻度條脫落在發動機油底殼里。工人告知張某,拆除油底殼取出機油卡尺刻度條需要收取費用。在張某未明確表示認可費用標準情況下,工人清洗了油底殼,安裝了新的油標尺,對車輛進行了保養。
1天后,張某到修理廠取車,被告知需付320元。由于對費用存在異議,雙方發生爭執并報警。公安機關出警后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張某支付300元后開車離開。次日,張某在社交平臺上發布了3條視頻,描述了爭議發生的過程,并對修理廠的行為作出批評。該修理廠遂以名譽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審理本案的重慶綦江區人民法院法官魏永康表示,從張某的視頻內容來看,基本屬于客觀描述及對該修理廠服務質量的個人感知,沒有貶損和丑化的陳述,也沒有出現明顯惡意誹謗、侮辱性等詞語,不應認定存在主觀惡意;其言論對修理廠產生的影響程度較低,不足以降低該修理廠社會評價的損害后果。
據新華視點,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消費后進行評價,是消費者行使監督權的正當行為。對于合理的批評意見,經營者應有“容人之量”,針對不足采取改進措施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不能“玻璃心”甚至攻擊報復消費者;消費者也不能濫用手中的權利,把握好批評的分寸尺度,依法理性維權,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清揚銳評:
為什么一些明明實錘違規的品牌,反而有底氣反訴監督者?
長期以來,太多品牌習慣了“完美人設”,容不得媒體半點的批評,也容不得民間監督的聲音。
他們不怕傷害消費者,唯獨怕真相被公開后,銷量受到影響。于是,投訴下架曝光內容,成了很多問題品牌淡化負面輿情的公關手段。
但真正損害品牌名譽的,從來不是揭露真相的人,而是明知故犯、屢教不改的違規行為本身。
如果如實取證、合規曝光的監督行為需要被追責,真相被掩蓋,那么最終受害的,是每一個普通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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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平臺層面的問題同樣不容忽視。以小紅書為例,該平臺曾將認證賬號“喀什網警”誤判為違規,暴露出審核機制存在的漏洞。
圖源:微博、國家藥監局、小紅書、新華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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