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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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行政機關常通過會議紀要議定相關事項,部分機關卻以“會議紀要屬于內部文件”為由,拒絕履行議定內容,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那么,行政機關不履行會議紀要議定事項,可訴請法院責令履行嗎?
最高院入庫案例《侯金萍訴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政府等不履行分配工作法定職責案》中明確:
1.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七十二條所指法定職責,既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也包括上級和本級規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還包括行政機關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機關的先行行為、行政允諾、行政協議而形成的職責。政府會議紀要議定事項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之。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相對人,均應遵照執行。會議紀要議定的行政機關職責,亦因此而轉化為該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
2.市、縣人民政府如果在會議紀要中確定了其所屬工作部門的法定職責事項,屬于以承諾的方式,將監督所屬工作部門依法履職轉化成為本政府依法應當履行的承諾、義務與職責。政府應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確保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監督并督促相關工作部門依法、正確、全面履行會議紀要議定事項。
3.政府及相關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兌現向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地方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違反承諾導致相對人經濟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一、關于政府會議紀要議定的事項是否屬于法定職責的問題
法定職責既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也包括上級和本級規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還包括行政機關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機關的先行行為、行政允諾、行政協議而形成的職責。
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常用的公文格式。會議紀要已經議定的事項,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相對人均應遵照執行。會議紀要議定的行政機關職責,亦因此而轉化為該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
二、關于長樂區政府是否負有保證《會議紀要》內容得以實現的職責問題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2003〕174號《會議紀要》所確定的“四個允許”所涉及的規劃調整、土地出讓與管理等內容,雖然是長樂區政府規劃與土地管理等工作部門的法定職責,但長樂區政府以〔2003〕174號《會議紀要》作出“四個允許”承諾的方式,已經將監督所屬工作部門依法履職轉化成為長樂區政府依法應當履行的承諾、義務與職責。在未依法定程序否定〔2003〕174號《會議紀要》等文件的效力之前,長樂區政府應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確保政府紀要的貫徹落實。因此,監督并督促相關工作部門依法、正確、全面履行“四個允許”,也即成為長樂區政府依法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
周軍律師提醒,會議紀要雖看似行政機關內部公文,但一經議定相關職責事項,即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行政機關需恪守誠實守信原則,依法履行會議紀要議定的義務,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對人可通過行政訴訟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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