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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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認定二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形式上借“數字藏品”經營之名,實質上實施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之實。 涉案“數字藏品”由網絡免費圖片制成,單件發行數千份,無稀缺性,更無虛擬空間應用場景,不具備作為商品實質對價的基礎。用戶購買目的為獲取升值收益并套現,行為本質是投資理財,平臺通過商品回購、二級市場交易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符合非法性要件。
其二,行為具備公開性和社會性。 通過互聯網渠道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推廣,吸收數千名用戶資金,資金來源廣泛且不特定。
其三,宣傳內容具有欺騙性和利誘性。 虛構與博物館合作、隱瞞數字藏品來源,承諾翻倍回購、合成稀有藏品、積分兌換高價值禮品等,均系未兌現的虛假承諾;同時以自買自賣虛增交易量制造市場火熱的假象,導致被害人陷入高回報的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
其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人將吸收資金提現分贓,未用于生產經營,并在控制期間關閉平臺、解散群聊,切斷用戶提現與查看藏品的渠道,足以認定對吸收資金具有據為己有的主觀故意。四要件齊備,成立集資詐騙罪。鑒于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等情節,分別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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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2023)滬0112刑初1200號刑事判決書
2. 案由:集資詐騙罪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起意并與被告人劉某商議利用二人實際經營的某公司設立某平臺,將購買或從網絡免費下載的圖片包裝為“數字藏品”在該平臺銷售。某平臺具體運營由被告人張某某全權負責。被告人張某某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渠道,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推廣某平臺上的“數字藏品”,謊稱該平臺系與某文化協會聯合打造,并與多家博物館合作聯合發布“數字藏品”,虛假承諾該平臺將定期以雙倍價格回購特定“數字藏品”,購買者還可享受未來平臺手續費分紅、元宇宙土地優先購買權等權益,虛構購買特定“數字藏品”可合成稀有高溢價“數字藏品”,購買“數字藏品”盲盒進行積分沖榜可兌換現金、手機、名酒等功能及玩法,開放二級市場交易,營造購買該平臺“數字藏品”可獲高額回報的假象,吸引公眾下載某平臺 APP, 注冊賬戶并充值、購買、交易“數字藏品”。該平臺用戶資金均進入被告人張某某所實際控制的賬戶后進行流轉。
同年7月下旬,被告人張某某還通過控制他人賬戶、雇傭外包炒作團隊,在某平臺的二級市場中自買自賣,虛增“數字藏品”交易量及價格,營造該平臺“數字藏品”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間的假象,進一步吸引用戶交易“數字藏品”。
其間,被告人張某某陸續將用戶支付的錢款提現并與被告人劉某分贓,同時仍謊稱某平臺將與某1公司開展合作,后續藏品均在某1公司上架。同年9月底,被告人張某某停止服務器續費致使某平臺被關閉,造成用戶無法提現、無法查看“數字藏品”。同時,被告人張某某還解散相關網絡群聊。經審計,該平臺吸收數千名用戶資金共計人民幣134萬余元,造成被害人損失共計41萬余元。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張某某、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劉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并全額退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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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構成集資詐騙罪,理由如下:(1)從涉案“數字藏品”的來源,欣賞、收藏價值及其在某平臺上無具體應用場景等因素綜合來看,被告人張某某、劉某并未提供實質意義上的商品作為用戶支付資金的對價。該平臺用戶購買上述“數字藏品”以獲取預期收益為目的。
用戶購買、出售上述“數字藏品”并提現的行為實質為投資理財行為。二名被告人利用某平臺歸集、沉淀資金,形成流動資金池,其行為實質是以商品回購、二級市場交易等方式變相吸收公眾資金。
(2)被告人張某某指使他人通過互聯網的各種渠道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公開宣傳某平臺上的“數字藏品”,所吸收的資金亦來自不特定的公眾。其行為帶有明顯的公開性、社會性特征。
(3)被告人張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導致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而投資購買某平臺發行的“數字藏品”,其行為帶有明顯的欺騙性、利誘性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虛構“數字藏品”來源并虛假承諾返利。被告人張某某指使他人虛假宣傳,謊稱該平臺系與亞洲文化協會聯合打造,并與多家博物館合作聯合發布“數字藏品”,實際上則利用從網絡免費下載的圖片或者從他人處購買的普通繪畫作品來制作“數字藏品”。其雖承諾定期以翻倍價格回購特定“數字藏品”(創世勛章)、購買“數字藏品”盲盒進行積分沖榜可兌換高價禮品等利益,但最終均未兌現。②虛構“數字藏品”升值預期。
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某平臺等渠道宣稱用戶購買特定“數字藏品”可合成稀有“數字藏品”,開放二級市場供用戶交易,給用戶強烈的升值預期。虛假交易營造升值假象。被告人張某某在二級市場通過自買自賣的方式,虛增“數字藏品”交易量及價格,營造該平臺“數字藏品”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間的假象,進一步吸引被害人交易“數字藏品”。本案多名被害人的陳述及報案材料亦能證實,被害人系受高額回報虛假宣傳的影響而投資購買涉案“數字藏品”。從本案侵犯的法益來看,二名被告人的行為不僅破壞了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4)二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張某某提取被害人支付的錢款與被告人劉某瓜分,并關閉某平臺,造成被害人無法提現、無法查看“數字藏品”。據此,足以認定二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據此,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張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二 、被告人劉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三 、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所得款項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
案件判決后,判決已生效。
【甘海濱律師案件評析】
本案系新型數字資產領域刑法規制的標桿案例,對以“數字藏品”為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的行為劃定了明確紅線。 其一,實質判斷穿透經營形式。 集資詐騙罪與正常商品交易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提供真實對價的商品或服務,以及參與者是否以獲取未來回報為目的。本案中,所謂“數字藏品”并無實際欣賞、收藏或應用價值,系以低成本素材批量鑄造的噱頭;用戶支付資金的真實意圖是博取升值差價,而非獲取藏品本身。這一“名為買賣、實為投資”的交易結構,被法院精準識別為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的非法集資行為。
其二,“四性”審查是定罪核心。 法院嚴格對照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展開審查:未經批準借用數字藏品經營形式吸收資金(非法性);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推廣(公開性);資金來源面向不特定多數人(社會性);以翻倍回購、合成升值、積分兌換等承諾誘導投資(利誘性)。四性全部滿足,結合提現分贓、關閉平臺等行為,非法占有目的成立,進而區別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更重的集資詐騙罪。
其三,全額退贓的邊界價值。 二人雖在審理期間全額退贓、認罪認罰,使得量刑得到大幅從寬并適用緩刑,但集資詐騙罪一旦成立,即便退贓也不能改變行為定性。這提示,面對集資類刑事風險,早期退賠、積極化解矛盾是爭取寬大處理的有效路徑,但無法從根本上否定犯罪構成。
其四,合規啟示與風險警示。 數字藏品平臺經營者應確保藏品具有真實的藝術價值或應用場景,避免承諾固定收益或變相保本付息,嚴格切割二級市場的操縱行為。對于投資人,需警惕“雙倍回購”“合成升值”“穩賺不賠”等話術,對無實質應用場景、素材成本極低的藏品保持審慎,避免誤入以“前沿科技”為幌子的非法集資陷阱。本案為數字藏品行業敲響警鐘:技術中立不豁免刑法責任,經營模式一旦觸及非法集資紅線,將面臨刑事追究。
甘海濱律師提示:NFT、元宇宙等新概念不是法外之地,借“高回報回購、二級交易炒作”推銷無實質應用場景的數字藏品,大概率觸碰非法集資紅線;投資者需警惕“穩賺不賠”宣傳,無落地應用的“升值承諾”多為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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