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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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或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常將爭議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不少人認為轉讓人已無相關權利,無法申請再審。
那么,訴訟爭議權利義務轉讓后,轉讓人還有權申請再審嗎?
司法實踐中,訴訟權利一般遵循“當事人恒定”原則,訴訟中權利義務轉讓不改變轉讓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判決生效后債權轉讓,轉讓人作為原案件當事人,仍享有再審申請權,受讓人因非案件當事人,無權申請再審。
一、訴訟中轉讓權利義務:轉讓人仍有權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自然歸轉讓人享有。
實踐中,除非受讓人申請替代轉讓人參加訴訟且被法院批準,否則訴訟仍在原當事人之間進行。即便轉讓人已將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其作為原案件當事人,對生效判決不服的,仍可依法申請再審。
需注意,若受讓人已替代轉讓人參加訴訟,成為案件當事人,轉讓人不再享有再審申請權,由受讓人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
二、判決生效后轉讓債權:轉讓人可申請,受讓人無權申請
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裁判文書確認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再審申請權有明確區分,這是司法實踐中易混淆的要點。
一方面,轉讓人作為原生效判決、調解書列明的當事人,即便已轉讓債權,仍有權對該裁判不服申請再審。這是因為轉讓人是案件原當事人,與裁判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再審申請權是其固有訴訟權利,不因債權轉讓而喪失。
另一方面,債權受讓人無權申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調解書生效后,債權受讓人對該裁判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受讓人并非原案件當事人,與原裁判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再審申請人主體資格。
三、實操提醒:再審申請的關鍵要點
針對權利義務轉讓后的再審申請,當事人需把握兩個關鍵要點,規避權利行使風險。
一是明確申請主體,訴訟中轉讓權利義務的,轉讓人可申請再審,受讓人替代參訴的除外;判決生效后轉讓債權的,僅轉讓人可申請再審,受讓人申請將被駁回。
二是把握申請期限,轉讓人申請再審需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新證據等特殊情形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周軍律師提醒,訴訟爭議權利義務轉讓后,轉讓人并非必然喪失再審申請權,核心區分轉讓時間及轉讓標的性質。訴訟中轉讓的,轉讓人仍可申請再審;判決生效后轉讓債權的,轉讓人可申請,受讓人無權申請。受讓人若對裁判有異議,可通過轉讓人申請再審,或在執行階段提出案外人異議等途徑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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