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常遇到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有第三人出具書面代償承諾的情形。
那么,第三人出具書面代償承諾的,能否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最高院入庫案例《某建公司與某煤焦公司執行復議案》中明確:
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依據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書面承諾申請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 ,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
可以追加的前提:一是在執行程序中;二是第三人需要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三是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復議申請人某建公司陳述“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某煤焦公司與某能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共同向某建公司出具了涉案《說明》。”即“共同向某建公司”出具《說明》,與“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的規定不符。故而,復議申請人某建公司復議申請認為運城中院(2022)晉08執異286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簡析】
結合案例及相關規定,追加出具書面代償承諾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時間條件,承諾需在執行過程中作出。若第三人在訴訟階段或判決生效前出具承諾,不屬于執行程序中的代償承諾,無法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可通過債務加入另行起訴。
二是對象條件,承諾需向執行法院作出。若第三人僅向申請執行人出具承諾書,未提交執行法院,無法認定其自愿接受法院執行管轄,法院一般不予追加。
實操提醒:承諾無效及例外情形
實踐中,并非所有書面代償承諾都能追加第三人,需注意兩類無效情形。
一是承諾附條件或附期限,且條件未成就、期限未屆滿。若第三人承諾“在某煤焦公司償還部分債務后,自愿代償剩余部分”,在條件未成就前,無法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二是第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承諾系受脅迫、欺詐出具,且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承諾無效,法院不予追加。
此外,第三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僅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無需承擔;若第三人履行完承諾義務,法院應解除對其的執行措施。
周軍律師提醒,第三人出具書面代償承諾,為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提供了新路徑,但需符合法定條件。實踐中,如有第三人出具代償承諾屬于““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情形,申請執行人即可追加其為被執行人。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