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從乙處購買燃料若干,乙接到訂單后從丙處購買燃料后,通知甲到丙處取貨,并聘請丁進行運輸,但到貨后甲發現購買的燃料數量不足,與乙溝通無果,轉而到法院起訴,要求賣方乙、取貨處丙、運輸人丁承擔連帶責任。
剖析:作為保管方的辯護方,我們梳理下,該案的核心要點,即承運人/保管人/賣方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形態。
如果不相關方遭受無妄之災,應如何維權,支付的律師費是否為沉沒成本。
法律概念:何為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對同一債務向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責任形態。
該責任形態既可通過共同侵權、代理違法等法定情形產生,也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設立。典型法定情形包括共同危險行為、債務加入等。
推論 從法律三段論的形式推理可知:
本案原告與運輸方/保管方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里面有以下幾個法律關系:原告買房與賣方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關系,賣方與保管方的買賣/保管合同,買方與運輸方的承運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買方與保管方/承運方無任何法律關系,保管方也未與其他被告實施共同侵權或單獨侵權行為,如阻攔原告、未提供相應安全輔助措施,也未明示或暗示加入與原告有關聯的債務加入等法律行為。
因此,原告要求毫無法律根據。要求原告承擔由于自己行為造成保管方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及相關律師費。
法條依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22條: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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