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丑不可外揚”這句話本身相當于承認了以下的基本事實:第一,說話人承認確實發生了“丑事”,也就是不公平、不體面的事情;第二,當事人之間是“家人”的關系,或者是血緣上的“家人關系”,或者雖然不是血緣上的家人關系,但彼此的關系非常好,互相關愛體貼,跟家人差不多,大家在一起的這個集體,才會像一個“家”。
有些人說“家丑不可外揚”,其目的也是非常明確的,就是擔心“丑事”曝光出去之后對“家”有負面影響,導致“家”這個整體受損,所有的“家庭成員”受損。
以上邏輯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根據這個邏輯我們很容易就能反推出:說出“家丑不可外揚”這句話也是有條件的。
第一,發生“丑事”的相關方之間,應該是一種“家人”關系,我關懷你,你關懷我;如果一方根本沒把另一方當“家人”,那“家丑不可外揚”這句話就不成立。
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可不鮮見。
有組織在 鼓勵成員為組織做貢獻時 忽悠成員說“組織就是每個成員的家”,當成員遇到困難想找組織幫忙的時候,組織卻不拿成員當家人了,甚至組織或組織里的某人還故意侵害成員的利益,這個時候如果利益受損的成員再說“家丑不可外揚”,替組織遮遮掩掩,那就是自作多情、自輕自賤了。
比如老板說“公司是個家”,鼓勵員工為這個“家”做貢獻,努力加班,但老板總是拖欠加班費不給,這是丑聞,員工想在社會上曝光公司的這個丑聞,這個時候老板以“家丑不可外揚”的理由勸員工不要曝光,如果員工聽從了老板的話,這位員工是不是自輕自賤?老板既然都拖欠工資了,那就是不拿你當“家人”了,你還替老板遮掩丑事?
第二,“家丑不可外揚”的前提是,“家”內發生了丑事,有人遭到不公正對待了,“家”的內部要對“丑事”進行“公正的處理”,懲戒惡人惡行,維護受害者權益。這種情況下,組織勸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揚”,不要將內部的丑事向外部曝光,以免損害組織整體的利益,這當然是情有可原的。可是如果組織內部對“丑事”不聞不問,不為受害者主持公道,甚至還站在惡人一邊作為戕害受害者的幫兇,這個時候,組織如果還勸人家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揚”,那就實在太不要臉了。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因為相對組織這個整體來講算是“弱勢群體”,他如果想要維權成功,只能選擇“家丑外揚”,借助外部輿論的力量給組織壓力。
很多人總是把“家丑不可外揚”這句話掛在嘴邊,但完全不理解這句話的說出是有條件的。
有些得到不公正對待的利益受損的人根本沒有被當作“家人”對待;有些得到不公正對待的利益受損的人也說了,“只要你內部幫我主持公道,把我的事兒解決了,我可以不把丑事對外曝光”,但組織內部不幫人家主持公道,又勸人家“家丑不可外揚”,這豈不是耍流氓?這種情況下,勸人家不要把所遭遇的不公聲張出去,“家丑不可外揚”,被人家一耳光打臉上是不是一點兒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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