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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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約定管轄時,合同履行地是確定管轄的主要依據(jù)。區(qū)別于普通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wǎng)絡交付標的的合同履行地,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通常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如物流)交付標的的,以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那么,通過微信聯(lián)系、溝通訂立的合同,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一、 優(yōu)先適用協(xié)議管轄(約定管轄)
如果雙方在微信溝通中或通過微信發(fā)送的合同文本中,明確約定了有效的管轄法院(如約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轄”),且該約定未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則優(yōu)先按照雙方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二、 無約定時:核心區(qū)分“雙方是否認識、信息是否公開”
第一種情形:雙方相互認識、身份信息公開(包括雙方熟知對方身份,或一方身份信息向公眾公開)。此種情況下,微信僅作為雙方溝通、訂立合同的工具,與傳統(tǒng)線下訂立合同無實質差別,按一般合同管轄規(guī)則處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較易確定,公民為戶籍所在地,法人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結合爭議標的確定: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例如,甲、乙是同事,通過微信訂立服務合同,約定甲為乙提供設計服務,乙支付報酬,未約定管轄。后乙逾期付款,甲可向乙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或甲住所地法院(接收貨幣一方,即履行地)提起訴訟。再如,甲通過微信向認識的商戶乙購買商品,雙方互知身份信息,糾紛發(fā)生后按一般買賣合同管轄規(guī)則處理。
第二種情形:雙方互不認識、身份信息未公開,且訂立的是買賣合同。此種情況下,屬于“以信息網(wǎng)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適用特殊管轄規(guī)則,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的情形。依據(jù)相關司法解釋,通過信息網(wǎng)絡交付標的(如虛擬商品、線上課程),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如實物貨物),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例如,甲通過微信向陌生商戶乙購買線上課程,雙方互不認識,乙未公開身份信息,未約定管轄。后乙未按約定提供課程,甲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買受人住所地,即履行地)或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若甲購買的是實物商品,乙發(fā)貨至甲的住址,甲可向乙住所地法院或甲的住址所在地法院(收貨地,即履行地)起訴。需注意,非買賣合同(如借款、服務合同),即便雙方陌生、信息未公開,仍按一般合同管轄規(guī)則處理。
周軍律師提醒,微信溝通形成的合同屬于“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還是“一般買賣合同”存在爭議,不同法院可能基于交易模式作出不同認定,進而導致管轄法院不同。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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