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經濟的浪潮下,開網店成為許多人眼中的低門檻創業方式。然而,一些投機者為了規避監管或逃避法律責任,往往會以“輕松兼職”、“日結高薪”為誘餌,誘導他人出借身份證、銀行卡及實名支付賬戶來代為注冊網店。許多出借人天真地以為,只要自己未實際參與店鋪的日常經營,也沒有從中獲取利潤,就能在糾紛發生時全身而退。提醒廣大網友一定要拋掉這種幻想,因為當網店因涉嫌商標侵權或售假被品牌方起訴時,作為名義上的注冊經營者,出借人往往會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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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突如其來的訴訟,出借人必須認清一個殘酷的法律事實:在出借身份證這件事上,“不知情”絕不是免責的護身符,原本礙于情面欠下的“人情債”,極易演變成沉重的“法律債”。
在商標侵權或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中,法院判定責任的核心邏輯并非僅僅依據“誰在操作電腦”,而是依據“誰對外公示了經營主體”。工商登記和電商平臺的實名認證信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當消費者或品牌方基于對平臺展示信息的信賴進行交易或維權時,登記在冊的經營者就必須對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出借身份證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且出借人對此存在明顯的過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借人應當預見到將個人核心身份信息交由他人用于商業經營可能產生的巨大法律風險。即便出借人確實對售假、侵權等具體行為毫不知情,也未獲得任何經濟利益,但其出借行為在客觀上為實際侵權人的違法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幫助侵權”。因此,“未參與經營”、“不知情”、“未獲利”等抗辯理由,通常無法作為免除對外賠償責任的合法事由。此外,出借人與實際經營者之間私下簽訂的所謂“免責聲明”或“代持協議”,僅在雙方內部產生效力,絕對不能用來對抗善意的第三方(如被侵權的品牌方或消費者)。
總而言之,把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及各類實名賬戶借給別人使用,一旦涉案,出借人不僅要面臨高額的民事賠償,還可能因觸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追責,給個人的征信、就業乃至一生留下難以抹去的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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