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永福鎮人民政府)
禁止電魚、毒魚、炸魚等
違法行為
守護水域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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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魚、毒魚、炸魚屬于毀滅性非法捕撈行為,對水環境危害極大。電擊會無差別殺死水域內所有水生生物,毒藥持續污染水體,爆炸直接損毀水下礁石、水草等魚類棲息繁殖地,徹底破壞水域生物鏈,造成魚蝦絕跡、水體自凈能力下降。同時電魚極易引發觸電溺水事故,毒魚殘留毒素還會威脅居民飲水、食用水產品安全。
電魚、毒魚、炸魚涉及相關法律法規
01
行政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禁止性規定(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
2.處罰條款(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2
刑事追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屬于“情節嚴重”、會判刑的常見情形:
1.使用電魚、毒魚、爆炸方式捕撈;
2.非法捕撈水產品重量達500公斤或涉案價值5000元以上;
3.在飲用水源、水產種質保護區等重點水域實施非法捕撈;
4.兩年內多次實施電、毒、炸魚行為,屢教不改;
5.造成水域水生生物大面積死亡、水體生態嚴重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向河道投放毒藥、炸藥,危害公共水體安全,未達到刑事標準的,可處以行政拘留、罰款;若造成人畜飲水中毒,將加重處罰。
03
額外生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水生生物保護條例》,非法電、毒、炸魚造成水域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人除接受行政、刑事處罰外,還需承擔生態修復賠償:包括投放魚苗修復水體、承擔水質治理費用、賠償漁業資源損失,相關賠償金額可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
水是生命之源,魚是生態晴雨表。每個人一次自覺守法、一次及時舉報、一句善意勸導,都能讓河水更清澈、魚群更繁盛、水域生態更安全。保護水生生態人人有責,若發現非法電、毒、炸魚行為,請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舉報,舉報電話:0597—7881010。
讓我們攜手守護河湖清水
共建穩定健康的水域生態環境
文字:陳沂楦
編輯:連各親
審核:陳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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