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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馮某系某有限公司綜合辦公室工作人員。2024年7月15日14時許,馮某在某有限公司洗煤廠大門口督促指揮公司掃地車清理衛生時,與同在該公司從事保安工作的仇某因衛生問題發生爭執,并相互辱罵。
馮某順手拿起凳子欲砸向仇某,結果被在場人員攔下。此后,馮某再次拉扯仇某并進行言語挑釁,仇某便與其撕扯在一起。廝打過程中,仇某將馮某推倒碰撞在旁邊的皮卡車門上,導致馮某受傷。2025年5月25日,當地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以仇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25年3月,馮某以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傷害為由,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但是,某有限公司認為,馮某與仇某發生撕扯和毆打并不是履行工作職責之需或者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所致,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且根據生效的刑事判決可以認定,馮某在該案中存在明顯過錯,事故發生系因為其主動挑釁仇某引起,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因履行職責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應以恢復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狀態為目的,并以適度的方法和手段達到該目的,行為不應超過合理、必要的限度。馮某采取非正當的暴力方式履職,不但違反了勞動紀律,而且違反了法律規定,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所受傷害與正當履職受到暴力傷害具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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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馮某受傷不屬于工傷。馮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維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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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關于如何界定“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問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 <工傷保險條例> 有關條款釋義的函》(勞社廳函〔2006〕497號)明確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其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因工作原因引發同事之間的爭執、廝打進而受傷能否認定為“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本案中,馮某所受到的傷害雖與其工作有一定的關聯,即起因是因工作與同事仇某發生爭執,但該矛盾并不能必然導致其受傷的事實,其受傷的直接原因是馮某引發爭執升級,主動言語挑釁仇某,進而雙方廝打導致受傷。馮某后續的挑釁及廝打行為已經超出正常履職范疇。雙方發生撕扯和毆打并不是履行工作職責之需或者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所致,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故其所受到的傷害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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