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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6年期間,臨沂羅莊的鄒學春先后經歷了刑事、民事兩起關聯案件。刑事案件羅莊區檢察院一次起訴、一次變更起訴、一次追加起訴,羅莊區法院一審判決后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發回重審,重審雖然去掉一個罪名,但鄒學春依舊堅信自己無罪。刑事案件受害人在鄒學春刑滿釋放后提起民事訴訟,羅莊區法院一審判決后通過院長發現提起再審,二審雖維持了再審的判決結果,但是指出再審裁判適用法律有誤和裁判理由錯誤。該案歷經多次裁判,相關判決結果被上級法院撤銷或改判,反映出案件審理過程存在較大爭議,該案的審理過程引發公眾對司法裁判一致性的關注與討論,鄒學春認為相關判決結果存在錯誤,并已通過申訴等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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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刑事案
2009年3月,鄒學春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事拘留。羅莊區檢察院于11月26日起訴至羅莊區法院,庭審中發現指控事實與罪名不符,后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變更起訴,再后又追加詐騙罪。鄒學春及其辯護人均認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2010年12月9日,羅莊區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的第一項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2009)臨羅刑初字第478號刑事判決書,鄒學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該案上訴后,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羅莊區法院重審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鄒學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不能成立,作出(2011)臨羅刑重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鄒學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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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審理過程及爭議
鄒學春刑滿釋放后,該案所謂的被騙人謝文立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羅莊區法院在明知存在詐騙刑事案件的情況下仍然徑行開庭審理,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臨羅民一初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鄒學春償還謝文立借款40000元及利息……
2014年5月23日,羅莊區法院以(2014)臨羅民監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理由是,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羅莊區法院在再審中認為,案涉資金已被一二審認定為詐騙行為,刑事判決先于本案原審民事判決,原審判決又以借貸糾紛來定性雙方的法律關系,實體上及程序上都屬錯誤,依法應予糾正。該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4)臨羅民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2012)臨羅民一初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改判鄒學春返還60000元及利息……
該案上訴至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將該案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案”。法院認為,雖然與本案關聯的生效刑事裁判無追繳、退賠的判項,但鄒學春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本金及利息損失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人。
2016年3月30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13民再1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再審裁判適用法律有誤和裁判理由錯誤,但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果正確,糾正后維持原審判決的。
誓要維權盼正義
鄒學春說,刑事案件的發生跟村干部競爭有關,是以“法律”的方式是打壓競爭對手的手段。從案件的反反復復、一錯再錯就可以看出如此簡單案件其實“不簡單”。
從案發到審判終結,鄒學春及其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稱公訴機關指控的是經濟糾紛、不存在謀利行為,更不存在詐騙行為。法院經過曲折的審理糾錯,最后還是保留了詐騙犯罪的指控。鄒學春說,他沒有詐騙謝文立的故意和動機,他與謝文立之間是經濟糾紛,不是詐騙。
當時謝文立抓鬮抓到11號,后來調換了。6萬元錢用來辦手續繳土地費,有謝文立起訴閆士亮的起訴狀、羅莊區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蘭山區法院的行政判決書為證;給謝文立賣房子是因為宅基地是我拍賣來的,有證人姜長寶的證言及書證為證;因宅基地問題沒給謝文立房子,多次要將錢退給他,但他只要房子不要錢。
在民事案件庭審中,鄒學春稱確實在原告手中拿走60000元,辦理土地證及規劃手續,打行政官司替交代理費,預支給建筑公司,除去這些費用剩余36000元,還給原告,原告不要堅持要樓房。鄒學春把自己的樓房作價40萬元給原告,當時協商把這60000元扣除,剩余的錢原告給鄒學春,鄒學春把40萬元的收到條打給原告后,原告沒有給錢,鄒學春就沒把樓房交給原告。
謝文立以借貸糾紛起訴鄒學春說明了,謝文立不認為鄒學春騙他。羅莊區法院明知刑事判決在前,依舊審理并作出判決,也說明法官不認為是詐騙。后來只是礙于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互相矛盾,不得不再審民事案件以維護刑事案件“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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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來,鄒學春一直依法維權,遺憾的是,羅莊區檢察院駁回了他的申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駁回了他的申訴……鄒學春表示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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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臨沂市檢察院受理了鄒學春的民事申訴案,決定由第五檢察部負責辦理。2026年4月20日,羅莊區法院受理了鄒學春“法官一案三判”的信訪,法院書面回復稱,您已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請耐心等待結果。
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裁判的“鄒學春系列案”確實差強人意,值得商榷。對于該案引發的爭議,相關司法部門已依法受理鄒學春的申訴和信訪,有待進一步審查處理。
免責聲明:本文系根據“鄒學春系列案”相關司法文書結合鄒學春的思想認識梳理而成,經其本人確認無誤。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鄒學春申訴、信訪的契機,做好釋法析理工作,有效維護司法公平正義,力爭息訴息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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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臨沂:鄒學春案“一錯再錯”,司法公信力何在?
來源:https://www.nmgsb.com.cn/system/mshang/2026/0G5492242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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