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悄悄注銷公司逃債?未經清算,惡意注銷公司的股東跑不掉法律責任!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東未經清算就注銷公司,債權人能不能起訴原股東,要求全額賠償?針對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股東未經清算就注銷公司的,債權人完全可以起訴原股東,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全額清償責任。結合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規則如下:1.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也就是全額賠償。2.2024年新《公司法》調整了清算義務人,董事是法定清算義務人,但如果股東實際控制了注銷程序,或者作出了不實承諾,依然要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3.哪怕是用簡易注銷,股東承諾沒有債務,只要承諾不實,也要對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能以公司注銷了為由免責。
一、債權人追責的法律依據
(一)未經清算注銷的法定責任
這是此類案件的核心法律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的明確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說,只要股東未經清算就把公司注銷了,導致公司沒辦法再進行清算,債權人的債權沒辦法通過公司獲得清償,那么股東就要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也就是全額賠償,這就是法律的明確規定,直接突破了股東的有限責任。
(二)新公司法下的責任主體變化
很多人會問,2024年新《公司法》把清算義務人改成了董事,那股東是不是就不用擔責了?其實不是的。新《公司法》第232條確實規定,董事是公司的法定清算義務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股東就完全不用擔責了:如果股東實際控制了公司的注銷程序,比如偷偷把公司注銷了,沒有進行清算,那么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就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的時候,向登記機關承諾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沒有債務,但是這個承諾是不實的,那么股東就要對注銷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簡易注銷程序里的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只要股東實際參與了未經清算的注銷,或者作出了不實的承諾,就要承擔全額的清償責任,不會因為清算義務人的調整就免除責任。
(三)簡易注銷中的特殊責任
現在很多公司用簡易注銷的方式注銷,以為簡易注銷就可以不用清算,不用通知債權人,其實這是最大的誤區。根據相關規定,辦理簡易注銷的時候,全體股東必須明確承諾,企業已經清算完成,不存在債權債務,也沒有其他的未結清事宜。如果這個承諾是不實的,比如公司還有債務沒還,股東謊稱已經全部還清了,那么股東就要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股東,要求全額賠償。
哪怕是用了簡易注銷的程序,也不能免除股東的責任,股東的不實承諾,就是他要承擔責任的直接依據,很多股東以為簡易注銷了就沒事了,其實最后還是要自己兜底。
二、“未經清算注銷”的司法認定標準
實務中,法院認定股東是否要承擔全額清償責任,并不會只看股東的口頭主張,而是會結合客觀證據綜合判斷,主要參考以下幾個標準:
1.公司是否進行了合法清算。如果公司根本沒有進行清算,就直接辦理了注銷登記,那么就屬于未經清算注銷,股東要擔責。如果是用虛假的清算報告,謊稱所有債務都已經清償,騙取注銷登記,也屬于未經清算注銷,股東同樣要擔責。
2.是否導致無法清算。因為股東未經清算就注銷了,導致公司的財產、賬冊、重要文件都滅失了,沒辦法再進行清算,債權人沒辦法再向公司主張權利,這個時候股東就要承擔全額的清償責任,這是因果關系的核心要求。
3.股東的參與情況。如果股東是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了公司的注銷程序,那么就要擔責。如果只是普通的小股東,沒有參與注銷,也沒有控制公司,那一般不用擔責,但是如果股東在注銷的時候簽字作出了承諾,那也要按照承諾承擔責任。
4.股東的承諾內容。如果股東在注銷的時候,明確承諾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或者承諾沒有債務但是實際有債務,那么股東就要按照承諾承擔責任,全額賠償債權人的損失。
三、債權人的舉證要點
在這類案件中,債權人的舉證其實非常簡單,大部分的舉證責任都在股東那邊:首先,證明你對公司的債權是真實的,已經到期了,比如有合同、轉賬記錄、生效判決就可以,證明你確實對公司享有合法的債權。其次,證明公司未經清算就辦理了注銷登記,比如公司的注銷登記信息,證明公司已經注銷了,而且沒有進行合法的清算,或者用了虛假的清算報告、不實的承諾。然后,證明因為公司注銷了,導致你的債權沒辦法得到清償,比如公司已經注銷了,你沒辦法再向公司主張權利了。剩下的,如果股東要抗辯,就要證明公司已經進行了合法的清算,或者你本來就知道公司注銷的事情,只是自己沒去申報債權,這些舉證責任都在股東那邊,你只要證明這幾點就可以了。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這類案件中,很多債權人的誤區是,公司都注銷了,主體都沒了,就沒辦法再要錢了,其實不是的,只要股東未經清算就注銷公司,你就可以直接起訴股東,要求他全額賠償你的損失。而且他也提醒,新公司法實施后,清算義務人變成了董事,但是很多公司注銷的時候,都是股東自己操作的,所以債權人起訴的時候,要把股東和相關的董事都列為被告,避免漏告,而且要在發現公司注銷之后,盡快起訴,避免股東轉移財產,耽誤維權的時間。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因為業務往來,欠了某供應商100余萬元的貨款,到期后一直沒有償還,供應商多次催要,貿易公司都以經營困難、沒錢為由推脫。之后,供應商突然發現,貿易公司已經悄悄注銷了,整個注銷的過程中,從來沒有通知過他任何的清算消息,也沒有進行過合法的清算程序。供應商調查發現,貿易公司的兩名股東,在沒有清算的情況下,就直接辦理了公司的注銷登記,而且在注銷的時候,他們還向登記機關承諾,公司已經清算完畢,所有的債務都已經清償完畢,沒有任何的遺留債務,就是用這個虛假的承諾,騙取了注銷登記,把公司給注銷了。
供應商于是起訴兩名股東,要求他們全額賠償自己的貨款損失。庭審中,股東辯稱,公司已經注銷了,主體都消滅了,他們不用再承擔責任了,而且他們已經完成了出資義務,不用再為公司的債務擔責了。
但是法院審理認為,兩名股東作為公司的股東,未經依法清算就辦理了注銷登記,還以虛假的承諾騙取了注銷,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供應商的債權沒辦法得到清償。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兩名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兩名股東全額賠償供應商100余萬元的貨款及利息。
新公司法實施后,對于公司注銷的監管更加嚴格,股東再也不能通過未經清算就注銷公司的方式來逃避債務了。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公司注銷、遺留債務的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的公司法律師,梳理證據,制定合理的維權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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