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單方在轉賬時備注“借款”,本質上只是轉款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證明雙方就借貸達成了合意,僅憑這一條很難直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其次,如果收款人拿出證據,證明這筆錢是雙方合伙投資款、墊付款或是之前的還款,出借人就需要進一步補充聊天記錄、借條等佐證借貸合意,不然很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
最后,只有在收款人無法舉證這筆錢屬于其他債務,且出借人能配合提供雙方協商借款的聊天記錄、催款記錄等材料時,這筆備注“借款”的轉賬憑證,才會被法院采信,作為認定借貸關系的輔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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