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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用PPT給收購方描繪未來經營預期時,有沒有想過,哪些話是商業包裝,哪些話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兩者法律后果差別極大,一不小心就會面臨牢獄之災。
我是王玉琴律師,今天以一起真實判例,給各位老總講清楚:商業包裝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在哪里,以及一旦涉嫌合同詐騙罪,該如何辯護。
一、真實判例
上海某公司計劃收購王大膽持有的某彩印公司60%股權。
為了讓公司“賣個好價錢”,王大膽做了三件事:
1、虛構利潤
在收購方現場考察時,謊稱公司每年凈利潤達兩三千萬元。
2、指使篡改財務數據
多次授意審計人員虛增凈資產、凈利潤等核心數據。
3、利用虛高報告簽訂合同
依據嚴重虛高的評估報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收購方支付738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
收購方全額付款后,彩印公司破產。經追溯性評估,收購方因財務造假多支付了3969萬余元。
2020年王大膽被抓獲,一、二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其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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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不是民事欺詐,而是合同詐騙罪?
本案的核心爭議,也是許多老總最困惑的問題:
股權轉讓屬于商事交易,夸大經營業績是常見包裝手段,最多算民事欺詐,怎能以合同詐騙罪定罪判刑?
這一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法院認為,這不是民事欺詐,而是合同詐騙,理由如下:
(一)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王大膽不是商業包裝,而是對凈資產、凈利潤進行系統性篡改,虛增交易價值差額近4000萬元,超過實際價值一倍以上,這是對交易標的的現有價值的根本性虛構,足以認定王大膽以騙取巨額轉讓款為根本目的。
(二)客觀行為符合“以其他方法騙取財物”
王大膽提供了虛假審計報告、虛假評估報告,直接導致收購方對股權價值產生錯誤認識。這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規定。
(三)收購方產生實質性錯誤認識并遭受巨額損失
收購方依據虛假財務報告確定收購價格,多支付近4000萬元,遭受巨額損失。
王大膽的行為,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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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風險規避與辯護實操指引
(一)企業如何規避刑事風險
1、財務數據應如實披露,不得指使財務、審計人員修改報表;
2、不能編造、夸大營收情況;
3、如實說明公司虧損狀況。
(二)涉嫌合同詐騙罪,辯護思路
1、偵查階段(黃金37天)
第一時間委托律師介入會見,了解詳細案情。
調取公司的分紅記錄、股東會決議等材料,證明公司具備盈利能力,此次財務失真可能涉及會計處理爭議或對未來預期過于樂觀,而非自始的詐騙預謀。
爭取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
申請對追溯性評估報告重新鑒定,尋找評估方法、參數選取方面的瑕疵,爭取壓縮犯罪金額。
同時退賠爭取取得諒解書。
3、審判階段
重心轉向量刑辯護。質證鑒定意見的程序性和實體性瑕疵,壓縮犯罪金額,結合退賠諒解、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等從寬情節,爭取從輕處罰。
四、律師提醒
股權轉讓是經濟犯罪高發領域,很多老總混淆商業包裝與刑事犯罪的法律邊界,等到刑事立案才意識到問題嚴重性。
事前合規披露、事后及時委托專業律師介入,是降低刑期、減少損失的可行路徑。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如果你需要幫助,隨時聯系我;若覺得本文有用,請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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