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通知書發出后單位反悔,通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入職通知在法律上屬于要約,勞動者確認接受后,雙方就形成了受法律保護的預約合同關系,單位無正當理由撤銷錄用,屬于違背誠信的締約過失行為。
賠償范圍以勞動者的信賴利益損失為限,一般不支持強制要求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關系。常見賠償項包括勞動者為入職支出的體檢費、交通費,以及因辭去原工作產生的失業期間工資損失。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結合勞動者原薪資水平、崗位性質、重新求職周期,酌情判定1至3個月工資作為賠償,勞動者需留存錄用通知、溝通記錄、原單位離職證明等材料,方便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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