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餐勸酒致人死亡,在場所有人都要賠嗎
只有存在過錯的勸酒人、組織者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單純在場沒有勸酒行為、也沒有法定照顧義務的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要明確勸酒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質:它本質上是一種過錯侵權責任,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要不要賠錢,核心看你有沒有過錯。司法實踐中,勸酒相關的過錯主要集中在四種情形:第一,存在強迫性勸酒行為,比如用“不喝就是看不起我”“不喝就是不給面子”之類的言語脅迫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明確表示喝不下、已經醉了的情況下,仍然灌酒、強行倒酒;第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比如明知對方有心臟病、肝病、酒精過敏、正在吃頭孢等不能喝酒的疾病或藥物,仍然勸對方喝酒,導致對方疾病發作死亡;第三,酒后未盡到合理的照顧、護送義務,比如對方已經喝到意識不清、失去自理能力,勸酒人卻把對方獨自丟下,沒有送回家或者交給其家人照顧,導致對方凍死、摔死、溺亡等;第四,明知對方酒后要駕駛機動車、船只等,卻不加以勸阻,放任對方酒駕醉駕,最終導致交通事故死亡。
二、勸酒致人死亡,一般要賠多少錢
死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飲酒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勸酒人一般只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比例通常在10%到30%之間,具體金額根據過錯大小確定。
每個成年人都應該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酒量大小有最清楚的認識,也應該對自己喝酒可能產生的后果有最基本的預判,喝不喝、喝多少,最終的決定權始終在死者自己手里。勸酒人只是起到了誘導、強迫的作用,并不是直接導致死亡的全部原因,因此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當然,如果勸酒人的過錯非常嚴重,比如強行按住對方灌酒,或者明知對方酒精過敏還故意灌酒,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惡意,那么責任比例也會相應提高,甚至可能承擔50%以上的責任,情節特別惡劣的,還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承擔刑事責任。
三、聚餐組織者,沒勸酒也要擔責嗎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聚餐雖然不是經營性活動,但組織者既然主動組織了這場聚會,就對所有參與者的安全負有一定的保障義務,這個義務比普通的在場參與者要高。哪怕沒勸酒,如果沒盡到合理的照顧、護送義務,導致參與者出事,仍然可能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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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嵐律師
天津允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
自2014年起從事法律事務,擁有多年為外資、民營、國有企業服務的經驗。主辦的案件涵蓋金融、保險、汽車、房產、互聯網、物流、酒店、快消、化工、食品、產品制造、奢侈品、廣告等多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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