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正藍旗紀委監委7月2日發布消息,經對正藍旗人民法院原正科級審判員郅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審查調查,認定:
“郅國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廉潔底線失守,退而不休,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企業聘任并獲取報酬;執法犯法,將執行權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原職權影響力,收受他人賄賂、向他人索取財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
審查認為,郅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犯罪,經研究并報批準,決定給予郅國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資料顯示,郅國曾任正藍旗人民法院正科級審判員、執行局專職審委會委員。長期在當地法院系統任職,2015年曾獲全盟法院系統個人三等功。2026年1月7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宣布立案審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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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官如何才能合規有償兼職?
在司法部門,因為歷史人口結構特點、司法機關那些年集中進人等原因,近些年法定退休,或是提前退休了一大批法官檢察官,不少還是擔任過一定職務的。他們中,很大一部分身體健康,很多原因在退休后,仍然從事相關的法律工作,并獲取報酬。
以上被查的退休法官被列的嚴重違法違紀情形中,重要的一條就是,“退而不休,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企業聘任并獲取報酬”。
問題是,退休法官,如何才能在不觸犯法紀的前提下,合規合法的從事法律工作,并獲取一定的報酬呢?
退休法官的從業紅線
根據《公務員法》及兩高兩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等規定,退休法官在離職后2年內(若為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四級高級及以上法官,限制期為3年內),不得到原任職法院管轄地區內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擔任“法律顧問”,不得從事與原任職法院相關的有償法律服務。
此外,退休法官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作為當事人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理的除外)。
在限制期內,退休法官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企業的聘任,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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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規合法從事的兼職渠道
退休法官根據退休前的職務在退休后兩年或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法院管轄地區內的律所執業或擔任“法律顧問”、行政人員,且不得從事與原任職法院相關的有償法律服務。
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必須嚴格執行中組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的審批程序。
即: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律所出具兼職理由說明,原單位審核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且需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出法院,不再保留機關待遇。
此外,不需要上述審批手續的兼職方式有:
1、接受法院返聘
2025年12月,最高法院、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聘請退休法官從事調解工作的意見》,明確鼓勵和支持退休法官重返崗位,投身調解工作。
其中規定,一般需經退休法官個人申請或者組織推薦,由所在人民法院進行資格審查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后,按相關規定履行聘任程序。
受聘退休法官擔任人民調解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的,主要從事參與矛盾糾紛排查、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化解矛盾風險隱患以及開展普法宣傳等工作,擔任特邀調解員的,還可根據人民法院安排,在立案申請、信訪申訴接待、來信辦理等環節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應當根據退休法官的聘任方式、崗位特點和身體條件等,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建立健全培訓、監督、考評、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受聘退休法官的日常管理。
2、從事商事調解工作
2026年5月1日,《商事調解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12條規定,
商事調解組織聘任的商事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具備良好的專業素質。從事律師、仲裁、公證工作滿3年或者曾任法官、檢察官滿3年的,可以從事商事調解員工作。
公職人員兼任商事調解員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商事調解組織可以從具有專業影響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商事調解員,并依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開資料顯示,有法院官宣發布的文章顯示,有法官退休后,當地民商事調解委員會“邀請我參與調解工作時,我幾乎沒有猶豫就答應了。褪去法袍,離開審判席,我走上了調解崗位,開啟我的'第二職業生涯'。”
商事調解屬于市場化、專業化的中立服務,退休法官參與調解并依規獲取合理的勞務報酬(如辦案補貼、調解費用)屬于為勞務對價、合法合規,不屬于違規兼職或利益輸送,且無需原單位審批報備,且無行業從業禁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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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事律師職業
根據2021年的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退休法官在申請律師執業核準或實習登記時,必須主動報告原任職法院工作情況,并作出遵守從業限制的承諾。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會對相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執業。
根據以上規定,在履行了審批、審核手續、遵守了相應的禁業限業規定后,退休法官是可以從事律師職業的。
但是到了現實落實層面,有些地方是以上述規定中的,“確因工作需要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規定和審批程序,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再保留機關的各種待遇。”,沒有對應的落實機制或是“轉出”途徑,變相的禁止退休法官從事律師。
不過,各地的執行情況不一,有的地方一刀切的禁止,而在有些地方,退休法官從事律師職業,也是一種常態。
4、從事跟原司法任職沒有什么關系的其他職業,不需要進行審批,且可以取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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